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判工作的完善(下)

讲师风采
陈光中
讲师简介:
陈光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 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195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被法律界称为“刑事专家意见书鼻祖”。
视频简介:
本课程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从三个方面讲解《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审判工作的完善。分别是一审程序的改革完善;二审程序的改革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好的贯彻宽严相继的政策,使序公正得到了更大的、更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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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的改革完善 (五)审判期限有所变动 而且明显的侵犯了被告人的权利。这个法律当时规定的意图是针对的特别情况,个别例外。现在运用起来必须要防止,这只能属于极个别的情况。偶然遇到这种情况不得以而用之,所以说这一条现在已经规定了什么叫特别情况,这个要做最严格的限制。而且我认为最高法院如果要批准这种情况延长期限,通常情况下不能过多的延长,所以说一不能轻易批这种案件,二即便批这种案件也应该规定一个合适的期限,而不能过分的延长,不能随便延长。随便延长不是真正的对被告人负责,或者说也不是真正的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所以这个问题上我觉得现在已经规定了如何执行是个很重要的问题。 (六)简易程序有所扩大 最后讲一下关于简易程序问题,简易程序这次也做了很大的变化,把简易程序扩大了。原来法律规定简易程序限三年以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但是中间为了提高效率搞了一个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基层法院对那些三年以上的普通程序如果也是具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然后就是认罪的,也可以搞简化。所以简化程序简单一点,就是加快审判的结案。这个简易程序现在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把法定的简易程序同司法解释的普通程序合并成为简易程序。按照现在的规定,基层法院所管辖的案件,除了死刑、无期徒刑以外的。无期徒刑以下的所有的普通程序,当然它也有例外。有的案件比如说有共犯特别复杂的这些,也就是说符合简易程序从量刑来说,无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归基层法院的,只要条件具备都可以搞简易程序。所以简易程序这一次范围扩大了很多。当然为了防止简易程序影响程序公正,特别是怕造成冤案错案的风险加大,也做了一些明文的规定。 比如讲刚才说的一定要审查案件以后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如果审查以后感觉这个案件事实不清那不能搞,这是个大前提。再一个是被告人要认罪,被告人自己认罪,因为认罪这个事情就比较好办一点,就是法庭上审判就没有那么复杂,一个是认罪。还有被告人同辩护人同意搞简易程序。他觉得自己也认罪,早一点把他判了就完了,一般说就是态度比较好,而且希望能够从宽处理,这样的他同意简易程序。然后检察院和法院审查也是认为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这样才能做简易程序的安排,当然简易程序也有规定,有一种就是三年以下的,一般的是一个法官就行了。但是三年以上的比较重的犯罪其是要搞合议庭,需要三个人。而且检察官原来规定简易程序检察官是可以不出庭的,现在因为简易程序扩大了以后范围比较宽,简单的检察官不出庭也不行。所以要求检察官也要出庭,进一步帮助核对事实。包括你还可以提出重新处罚的量刑的建议,这个案件要重新处罚,量刑意见,所以现在要求检察官也出庭。也就是说简易程序里头也有不简易的一面来保证案件既快速结案,同时又保证质量。因为简易程序通常就是20天,最长是一个半月就必须结案,不像普通案件可以三个月。 所以说简易程序我们加快了速度,这个加快了速度绝对不能影响质量,应该是又好又快。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来加快,所以简易程序这次尽管扩大了,但是我们还是采取慎重的态度,慎重的程序来保证它的质量。以上我要说的就是关于一审改革的一些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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