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讲课的题目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权威》,从题目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讲课核心的内容是如何理解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因为每个国家的宪法由于历史传统和制度的不同,它都有一些基本精神上的不同的表述。以这种基本精神为基础,我们如何建立宪法权威。基于这样的一种主题,我们讲课的内容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是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第三部分是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宪法实施,也就是如何通过宪法实施来实现宪法的价值,最后一个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中国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保障。
一、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指导思想
(一)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指导思想。平时大家都使用基本精神这样一个词。基本精神是一个国家、一个制度最核心的一个价值,有时候我们把它称作为灵魂。一部宪法虽然它有很多不同的一些规定,比如国家基本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但是哪些价值是贯穿在整个宪法制度当中的,我们把它称作为一般的宪法精神。所以宪法精神是一种宪法存在的社会的意义和宪法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它的价值和活力,而它的核心就是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的价值。这种价值既表现为一种制度,也表现为一些规则,也表现为社会基本的运行的过程。
宪法精神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公平的精神、平等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宽容的精神。因为只有在公平的这种制度下,或者公平的原则得到落实这样一种社会和国家中,每个公民才能感受到它的一种地位的平等。如果没有平等,那么再好的制度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在这种公平的原则下,我们还要强调要保护公民的平等或者平等权。因为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中,很重要的一个权利叫平等权,就是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人们都要求平等对待,包括法院适用法律也要平等对待,而这种平等的精神也是来自于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的精神。
第三个就是自由的精神,平等也重要,自由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当中他不仅追求平等,同时也追求一个自由的价值,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自由也做了一些规定,比如结社的自由、出版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等等。第四个精神就是我们说宽容的精神,这个宽容可能大家不太理解,为什么宪法基本精神里边包括了宽容精神,如果用简单的语言来解释的话,就是由于宪法制度所体现的理性或者原则是为了人们更好的平等、更充分的享有自由。有平等、有自由,我们的国家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给社会的成员应该表现出一种宽容。
公平、平等、自由和宽容精神的背后,存在着现代宪法最根本追求,就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因为所有的宪法制度都是从人出发的,就是如何更好的维护作为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价值。所以我们说“人”是现代宪法制度的出发点,也是现代法制的出发点。因此我们理解这个基本精神,特别是宪法基本精神的时候,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一种不同的领域,比如公平、自由、平等和宽容,但是它的背后的共同的价值,或者说我们所概括的一种核心的理念就是始终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作为出发点。我想这一点我们后边还要进一步的分析。
中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它表现出的一种公平的精神、平等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宽容的精神,既借鉴了现代宪法的一些普遍性的原理,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又对这些基本的精神进一步的发展,使它成为一个现代中国宪法的最核心的价值。我想这是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宪法的基本的精神。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
为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在我们国家我们首先要确立国家的指导思想,因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整个法律制度、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经济制度运行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一个国家能不能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对于宪法的制定或者宪法的修改,包括宪法的整个运行过程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这是一个制定的非常好的一部宪法,但是它到了1957年以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就是因为我们在宪法运行当中没有建立良好的制度。后来我们制定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但是它为什么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是因为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没有客观的反映中国的实情,它把左的思想,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一种指导思想作为一个宪法的指导思想,因此整个宪法制度无法得到很好的运行。因为宪法中规定的指导思想就是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是党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一部宪法的生命力。所以中国宪法非常强调指导思想的客观描述和科学表述。现行宪法在序言当中对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有一个完整的表述,这也是我们理解认识中国宪法的重要的一个出发点。
我们一般说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时候,能够确定宪法发展的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取向,所以有的时候我们把宪法的指导思想称之为宪法的灵魂。如果灵魂出了问题,那么整个宪法制度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宪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影响或者决定一个国家宪法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同时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个指导思想错误,导致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产生了不协调,相互抵触的话,也会影响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同时指导思想也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或者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核心的价值观的确立,因此我们应该要高度重视宪法指导思想,要准确理解我
(一)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指导思想。平时大家都使用基本精神这样一个词。基本精神是一个国家、一个制度最核心的一个价值,有时候我们把它称作为灵魂。一部宪法虽然它有很多不同的一些规定,比如国家基本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但是哪些价值是贯穿在整个宪法制度当中的,我们把它称作为一般的宪法精神。所以宪法精神是一种宪法存在的社会的意义和宪法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它的价值和活力,而它的核心就是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的价值。这种价值既表现为一种制度,也表现为一些规则,也表现为社会基本的运行的过程。
宪法精神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公平的精神、平等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和宽容的精神。因为只有在公平的这种制度下,或者公平的原则得到落实这样一种社会和国家中,每个公民才能感受到它的一种地位的平等。如果没有平等,那么再好的制度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在这种公平的原则下,我们还要强调要保护公民的平等或者平等权。因为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中,很重要的一个权利叫平等权,就是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人们都要求平等对待,包括法院适用法律也要平等对待,而这种平等的精神也是来自于我国宪法的一个基本的精神。
第三个就是自由的精神,平等也重要,自由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当中他不仅追求平等,同时也追求一个自由的价值,我国宪法对公民的自由也做了一些规定,比如结社的自由、出版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等等。第四个精神就是我们说宽容的精神,这个宽容可能大家不太理解,为什么宪法基本精神里边包括了宽容精神,如果用简单的语言来解释的话,就是由于宪法制度所体现的理性或者原则是为了人们更好的平等、更充分的享有自由。有平等、有自由,我们的国家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给社会的成员应该表现出一种宽容。
公平、平等、自由和宽容精神的背后,存在着现代宪法最根本追求,就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因为所有的宪法制度都是从人出发的,就是如何更好的维护作为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价值。所以我们说“人”是现代宪法制度的出发点,也是现代法制的出发点。因此我们理解这个基本精神,特别是宪法基本精神的时候,我们可以把它概括为一种不同的领域,比如公平、自由、平等和宽容,但是它的背后的共同的价值,或者说我们所概括的一种核心的理念就是始终以人的尊严和价值作为出发点。我想这一点我们后边还要进一步的分析。
中国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它表现出的一种公平的精神、平等的精神、自由的精神、宽容的精神,既借鉴了现代宪法的一些普遍性的原理,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又对这些基本的精神进一步的发展,使它成为一个现代中国宪法的最核心的价值。我想这是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宪法的基本的精神。
(二)宪法的指导思想
为了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在我们国家我们首先要确立国家的指导思想,因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不仅是宪法,而且是整个法律制度、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包括经济制度运行的一个基本的原则。一个国家能不能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对于宪法的制定或者宪法的修改,包括宪法的整个运行过程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这是一个制定的非常好的一部宪法,但是它到了1957年以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运行,就是因为我们在宪法运行当中没有建立良好的制度。后来我们制定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但是它为什么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就是因为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所确定的指导思想没有客观的反映中国的实情,它把左的思想,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这样的一种指导思想作为一个宪法的指导思想,因此整个宪法制度无法得到很好的运行。因为宪法中规定的指导思想就是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是党的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一部宪法的生命力。所以中国宪法非常强调指导思想的客观描述和科学表述。现行宪法在序言当中对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有一个完整的表述,这也是我们理解认识中国宪法的重要的一个出发点。
我们一般说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时候,能够确定宪法发展的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取向,所以有的时候我们把宪法的指导思想称之为宪法的灵魂。如果灵魂出了问题,那么整个宪法制度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宪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影响或者决定一个国家宪法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同时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如果这个指导思想错误,导致的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产生了不协调,相互抵触的话,也会影响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同时指导思想也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文化教育和思想道德,或者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核心的价值观的确立,因此我们应该要高度重视宪法指导思想,要准确理解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宪法的指导思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也处于不断的完善、不断的丰富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一下,1982年宪法是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1993年我们修改宪法的时候,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宪法指导思想的内容。1997年我们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地位,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宪法的一个指导思想。到了2004年我们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的时候,我们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宪法的指导思想。所以从1982年、1993年、1997年、2004年以后,宪法中的指导思想不断的得到完善。
所以我们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两次历史性的飞跃,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以我们现在来理解我国宪法指导思想,应该把它理解为指导思想是不断的发展的,它是一个开放性的一种体系,包括这个四项基本原则在内的邓小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之一。所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有助于我们把握发展中的、实践中的中国的宪法指导思想,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我国宪法,有助于我们把宪法的制度,包括国家机构的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发展也纳入到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中,有利于我们认识到中国的宪法制度是不断的发展的、不断的完善的。
通过宪法实施和实践,我们很好地实现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用宪法规范的表述,使得宪法指导思想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当这个指导思想的表述只停留在《党章》的时候,它是党的指导思想。通过宪法把它描述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的时候,那么它已经成为一个能够指导国家生活的指导思想。因此宪法的指导思想既是国家的指导思想,也是党的指导思想的法律化,我想这是我们理解宪法指导思想的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第一部分我们讲了一下如何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宪法的指导思想,把握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有助于我们理解后边我们讲的具体的一些宪法的制度,包括如何理解宪法。
二、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原因
第二部分我想讲一下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为什么规定在宪法中的指导思想能够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因为平时在生活当中大家可能接触刑法、民法、包括婚姻法比较多,包括我们刚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但是当我们理解为什么法律体系当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有的时候我们理解的不是很深刻,或者说我们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一些问题,也有人说好像刑法权威高于宪法,因为刑法里面规定了严厉的刑法和刑事法律的处罚、犯罪。如果违反了民法的一些规定,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要违反了宪法,好像没有什么责任,其实这是对宪法的一个误解。所以我想第二部分我们共同来思考一下,宪法之所以成为最高法或者是根本法的原因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
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话明确写了,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序言所宣誓的,宪法赋予了这种根本法的地位。
为什么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的任何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如果与宪法相抵触,那么这个法律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宪法第五条里面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跟宪法相抵触。换句话说跟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其他规章都是无效的。它的原因就是宪法本身规定它是最高的法律效力,违背了宪法,跟宪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跟宪法相抵触,就意味着对宪法权威的挑战,那么当然是无效的。这也是我们中国法制的基本的原则。
所谓的宪法的权威就是宪法的效力对国家生活,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的所有的领域它都有一个拘束力或者影响力,国家生活都是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运行的。那么在经济生活领域里面,我们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了一些法律制度,在政治生活领域里面,我们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了政治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这都是宪法的原则,或者我们前面讲的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因此我们说在法律体系当中,宪法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中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我们可以看一下,为什么宪法具有根本性,最高法律效力,我们要回到如何理解宪法。它之所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或者说宪法之上就是宪法本身它的一个特点所决定的。我们很多人都听过一些不同形式学习过宪法,一谈到宪法都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都知道。但是进一步再问为什么是根本法,认识上不一定都是一致的。
(一)关于宪法的理解
首先,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的价值,一个国家独立以后,或者是获得了国家权利以后,它首先要制定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自由独立的标志。比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我们不能马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宪法,我们先制订了《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那时候我们刚刚获得解放,刚刚获得国家的主权,我们需要用这种具有临时宪法的一种国家根本法来确认我们胜利的成果,规定国家的基本的制度。
到了1954年之后,经过五年的发展,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趋于一个稳定的发展,那么我们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当中,实际上是凝聚了我们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就是1954年以后中国怎么发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靠这个宪法来确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宪法首先理解为一种社会主义共同体的价值体系。像我们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靠什么来凝聚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要通过宪法来塑造我们的社会的共识。尽管我们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作为一个个体,他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时候,他一个基本的前提是首先是我们在国家的核心的价值上,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或者我们所说的价值共识。那么这种价值共识就写在宪法中,因此它成为一个最高法律,很重要的是这个共同体的一个最高的规则是通过宪法来确立,我想这是一个对我们宪法的理解。
第二个理解就是宪法是规范法律的“法律的法律”。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很庞大的,在我们国家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还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样庞大的一种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靠什么来统一,如何防止解决规范之间的冲突?根据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话,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是意味着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因此用宪法来规范法律,就是任何法律不要跟宪法相抵触,我想这也是宪法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我们理解宪法概念的时候,也要从规范体系的统一这个角度来理解宪法,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开放性。
第三个,宪法是一种授权规范,所谓的授权规范指的是它授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利,比如大家看中国的宪法文本,它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以及中
(一)关于宪法的理解
首先,一个社会共同体的基本的价值,一个国家独立以后,或者是获得了国家权利以后,它首先要制定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自由独立的标志。比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我们不能马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宪法,我们先制订了《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那时候我们刚刚获得解放,刚刚获得国家的主权,我们需要用这种具有临时宪法的一种国家根本法来确认我们胜利的成果,规定国家的基本的制度。
到了1954年之后,经过五年的发展,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趋于一个稳定的发展,那么我们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当中,实际上是凝聚了我们社会共同体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就是1954年以后中国怎么发展,中国建立什么样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靠这个宪法来确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宪法首先理解为一种社会主义共同体的价值体系。像我们13亿人口的大国,我们靠什么来凝聚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要通过宪法来塑造我们的社会的共识。尽管我们宪法中也规定了公民作为一个个体,他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时候,他一个基本的前提是首先是我们在国家的核心的价值上,有一个基本的共识,或者我们所说的价值共识。那么这种价值共识就写在宪法中,因此它成为一个最高法律,很重要的是这个共同体的一个最高的规则是通过宪法来确立,我想这是一个对我们宪法的理解。
第二个理解就是宪法是规范法律的“法律的法律”。一个国家法律体系是很庞大的,在我们国家除了宪法之外还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还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样庞大的一种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靠什么来统一,如何防止解决规范之间的冲突?根据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话,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就是意味着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因此用宪法来规范法律,就是任何法律不要跟宪法相抵触,我想这也是宪法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我们理解宪法概念的时候,也要从规范体系的统一这个角度来理解宪法,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开放性。
第三个,宪法是一种授权规范,所谓的授权规范指的是它授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利,比如大家看中国的宪法文本,它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等,这些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宪法中有规定的。比如宪法明确国务院行使所有的职权,有了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行使这个职权就有合法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通过宪法来授予权利,没有宪法的授予的权利,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是没有合法性的,没有合法性的这个权利是无法行使的,行使了也是违法。
第四个就是对宪法的理解,它同时也是一个限制公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时候实际上包含着它的一个限制权利,如果不能有效的限制权利,或者某一个公权力不能得到限制,它要滥用的话,必然要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宪法体系当中,授予权利和限制权利是辩证统一的,首先我给你权利,根据宪法的程序。给予你的权利的同时我限定你的权利的范围,你只能行使这些职权,同时行使这些职权的时候,也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所以宪法之所以成为一个最高效力的规范,就是它对所有的公权力能够进行有效的限制、监督或者制约。
第五,宪法是一种人权保障的宪法。无论是授予权利还是限制权利,还是控制法律体系的规范,它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宪法的基本的精神,因为我前面已经谈到,宪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以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作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为了保障人权,我们必须要限制公权力,同时有效的规范公权力的活动。2004年宪法修改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不仅是宪法文本中的一些规定,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宪法的最核心的价值。
当然通过宪法我们可以有效的平衡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一个公民来说,所谓的宪法不是高高在上的,远离我们生活的一个规范,它实际上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公民在日常生活当中也会感受到宪法的存在,现在我们通过宪法的宣传、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认识到宪法就在他的身边。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宪法提供一种救济。我想我们理解宪法精神,理解宪法权威的时候要准确的把握宪法的这样一种基本的概念,我认为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可以概括宪法的核心的命题就是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了实现这样的一种基本的价值,我们必须坚持任何公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公权力,通过宪法来控制公权力。如果一个公共权力脱离了宪法,或者宪法没有依据,那么这个权力是没有合法性的。既然这个权利来自于宪法,那么它必须受到宪法的制约、宪法的控制、宪法的监督。所以我们说现代法制国家要追求一种宪法之上基本的理念,就在整个社会的治理当中,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宪法文本对于我国宪法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基本的价值,包括宪法的基本的内容做了一个规定,如果大家看中国的宪法文本的话,能够了解我们的宪法文本最核心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宪法序言里面,对我国1840年以来的历史的发展,我国的国家的性质,基本的国策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都写在宪法序言当中。宪法的正文里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具体明确了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包括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利具体的分配,这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正文。因此遇到任何事情,或者对法制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回到我们的宪法上找到依据,这个部分我们后面还要再进一步的分析。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刚才谈到了宪法为什么有权威,因为宪法本身是社会共同体的核心的价值,同时它也是一个规范法律的法律,同时又是一个授权和限制公权力的依据。为了体现这样的一种基本的价值,我国宪法确定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概括起来这有四项主要的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上体现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它就明确了这个国家的国家主人是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生活,并通过各种形式来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这就明确了人民的一种当家作主的地位,也明确了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个原则是人权保障原则。中国所有的宪法制度如果要正常运行,取得良好的效果,它必须忠实于我们的宪法基本精神和基本的一些理念,这个理念就是国家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在理解这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时候,我希望大家能够关注这样的一些基本问题。第一个是这里边的国家,国家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国家,在中国的宪法文本中主要有三种含义。一种含义就是这个国家指的是政治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共同体,都要把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作为它的一个基本的出发点。第二个含义是宪法第三章里边的,国家转化到国家机构,因为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就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等。这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如何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所以这个原则实际上也针对的是国家机关所有的行使公权力的活动。比如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指的是宪法,行政机关所有的权力的行使都不得违背宪法,不得违背人权保障的原则。因为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打交道最多的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所有的一些活动,是不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是不是严格遵循了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这里边的国家实际指的是国家机关。第三个含义就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这个意义上中央指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核心的内容恐怕就是第二条含义,就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要尊重人权、保障人权。
我们看到这几年随着宪法的实施和宪法价值的普及,国家在尊重人权方面也有很多新的进展,比如汶川大地震以后,国家第一次为普通的老百姓设立了国家哀悼日,这就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的一个尊重。另外我们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包括刑法修正案的修改,减少死刑的罪名,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越来越尊重人权,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和需要,来不断的扩大保障人权的范围,提升中国保障人权的水平和文化,这是我想我们一般的老百姓都能感受到的。
第三个原则是法治原则。就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一切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任何的特权。所以我国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的确立实际上就是为了要坚持一个法治原则。既然我们制定了法律,有了宪法,那么国家的所有生活,包括国家机关的活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来办事。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时候我们对中国的法治实施的情况大家不是特别满意,我们制定了340多件法律,但是也有些公民感受到这么多的法律,有的法律是得不到实施的,为什么执法比较难?这个时候有了判决书,但是判决书执行起来也比较难。所以大家有一种感觉就是我们的立法速度比较快,但是执法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我想这也是客观的事实。这就更要求我们如何坚持宪法上的法治原则,任何事情都要按照规则办事,如果大家谈论的法治、理念、价值上都谈的很多,特别是一些公务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谈论法治,他谈很多原则,包括法治的重要性,但他自己行使权力的时候是不是严格按照规则办事,他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当中是不是有的时候也不按规则办事,如果不按规则办事那就是违背了法治原则,因为法治首先体现为按照规则办事。所以总体上我们好像在理解法制原则的时候,理念上大家都相同,没有法制不行,但是在生活当中如何真正的从细节入手、从程序入手来真正按照规则,恐怕我们还要进一步的提高我们的认识。
第四个原则就是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任何公权力都需要一个监督,中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我们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它并不影响根据中国的宪法的原则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建立公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可能有的同志有些误解,中国是因为权力机关行使最高的权力,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都是充斥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这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这个体系里边也包含着相互间的权力的制约。比如我们看宪法第13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当中首先要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但是后面有一句话“要相互的制约”。制约就是宪法要求一种权利的制约,因为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容易侵犯
三、宪法基本价值与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第三个问题讲一下宪法价值和宪法实施。大家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必须有宪法,不仅有一个文本意义上的宪法,而且要有一个实施宪法的制度。如果我们制定了一个宪法,条文规定的很好,语言也很美丽,但这部宪法不能很好的实施,当现实生活当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不能通过宪法有效的得到救济,那么在公众心目中宪法是没有威信的,在国家生活中宪法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如何通过宪法实施来实现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基本的精神,这是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的问题。我们一般都讲宪法的生命在于规范的现实化,或者是宪法的原则精神、条文的现实的转化,如何转化,这就涉及到宪法实施的问题。
今年是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以前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们全面修改了1978年宪法,颁布了1982年宪法。30年的改革开放,无论在经济领域里面还是在社会领域里面,还在文化领域里面,大家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通过宪法的实施,中国社会走向现代社会,我们今天所分享的经济的繁荣,没有宪法的作用、没有宪法的实施是很难的。比如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一些国家的经济政策的调整,包括农村的政策的调整,都是通过宪法或者宪法修改来实现的。所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它要寻求更多的合法性的时候,通过宪法的修改来赋予它一个合法性。在政治生活领域里面,公民权利的范围越来越扩大,公民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提高,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强,那么这样的一种制度的演变,也是通过宪法来实现的。所以30年来通过宪法的实施,我们创造了经济的繁荣,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为公民的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理性的、客观的并且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的安排,公众生活越来越自由。我想这是首先我们要肯定的。
所以宪法实施对一个国家的宪法价值的实现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不稳定,宪法承诺了多少基本权利对公众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它也很难实现。所以社会稳定既是国家一个核心的价值,同时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谁也不希望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如何维护社会稳定,靠宪法,靠宪法的一些制度。同时宪法实施有助于维护宪法的秩序和法律的秩序,一个国家有社会秩序,当我们把它转化为法律秩序,同时把它转化为一个宪法秩序。说一个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它客观上需要一个稳定的宪法秩序。怎么建立稳定的宪法秩序和宪法关系?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实施,让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来履行职责,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特别是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宪法实施有利于我们实现宪法中的权力的制约的功能。当庞大的公权力有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侵害的时候,宪法中的一些原则会制约公权力,不得滥用。
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公权力有可能滥用,最典型的事例或者经验和教训就是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非常好的一部宪法,但是1954年制定到1957年以前的三年它运行的比较好,或者说实施的比较好,当然到了1957年以后由于党内出现了左的错误,这部宪法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包括国家制度的发展都会失去它的合法性。所以我们经历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教训。
所以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对整个社会、对公权力的制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宪法得到了实施,才会创造维护我们所期待的社会的和谐。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秩序缺乏合法性的时候,我们无法期待所谓的社会和谐。社会和谐的状态不是一个人为的状态,它是一个制度理性的安排。
宪法实施方面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凡是违宪的案件由宪法法院来判断,还有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中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制。不管什么样的模式,它的基本的理念就是宪法颁布以后,宪法会遇到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不像人们所期待的宪法文本确定以后,它没有任何阻碍的得到实施,那么有阻碍、有侵犯宪法的或者挑战宪法的行为和这种规范的时候怎么办,必须要通过宪法监督制度来加以实现。
(二)宪法问题凸显
目前我们30年的宪法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30年来在宪法实施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违宪的现象还存在。这个违宪的现象指的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主要是领导干部违反宪法的行为。另外一个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个别的法律条文或者条款跟宪法的规定不一致。这种违反宪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第二个,尽管我们30年来一直努力建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能够在
(一)宪法实施的一般理论
第三个问题讲一下宪法价值和宪法实施。大家都有一个基本的共识,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必须有宪法,不仅有一个文本意义上的宪法,而且要有一个实施宪法的制度。如果我们制定了一个宪法,条文规定的很好,语言也很美丽,但这部宪法不能很好的实施,当现实生活当中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不能通过宪法有效的得到救济,那么在公众心目中宪法是没有威信的,在国家生活中宪法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如何通过宪法实施来实现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基本的精神,这是中国的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的问题。我们一般都讲宪法的生命在于规范的现实化,或者是宪法的原则精神、条文的现实的转化,如何转化,这就涉及到宪法实施的问题。
今年是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30年以前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们全面修改了1978年宪法,颁布了1982年宪法。30年的改革开放,无论在经济领域里面还是在社会领域里面,还在文化领域里面,大家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通过宪法的实施,中国社会走向现代社会,我们今天所分享的经济的繁荣,没有宪法的作用、没有宪法的实施是很难的。比如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地位的确立,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一些国家的经济政策的调整,包括农村的政策的调整,都是通过宪法或者宪法修改来实现的。所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它要寻求更多的合法性的时候,通过宪法的修改来赋予它一个合法性。在政治生活领域里面,公民权利的范围越来越扩大,公民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得到提高,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话语权越来越强,那么这样的一种制度的演变,也是通过宪法来实现的。所以30年来通过宪法的实施,我们创造了经济的繁荣,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为公民的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理性的、客观的并且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的安排,公众生活越来越自由。我想这是首先我们要肯定的。
所以宪法实施对一个国家的宪法价值的实现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不稳定,宪法承诺了多少基本权利对公众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它也很难实现。所以社会稳定既是国家一个核心的价值,同时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前提。谁也不希望社会不稳定的状态。如何维护社会稳定,靠宪法,靠宪法的一些制度。同时宪法实施有助于维护宪法的秩序和法律的秩序,一个国家有社会秩序,当我们把它转化为法律秩序,同时把它转化为一个宪法秩序。说一个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它客观上需要一个稳定的宪法秩序。怎么建立稳定的宪法秩序和宪法关系?就是要通过宪法的实施,让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来履行职责,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特别是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宪法实施有利于我们实现宪法中的权力的制约的功能。当庞大的公权力有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侵害的时候,宪法中的一些原则会制约公权力,不得滥用。
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公权力有可能滥用,最典型的事例或者经验和教训就是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非常好的一部宪法,但是1954年制定到1957年以前的三年它运行的比较好,或者说实施的比较好,当然到了1957年以后由于党内出现了左的错误,这部宪法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整个社会的秩序,包括国家制度的发展都会失去它的合法性。所以我们经历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教训。
所以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对整个社会、对公权力的制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宪法得到了实施,才会创造维护我们所期待的社会的和谐。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秩序缺乏合法性的时候,我们无法期待所谓的社会和谐。社会和谐的状态不是一个人为的状态,它是一个制度理性的安排。
宪法实施方面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凡是违宪的案件由宪法法院来判断,还有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中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机关的监督制。不管什么样的模式,它的基本的理念就是宪法颁布以后,宪法会遇到一些违反宪法的现象,不像人们所期待的宪法文本确定以后,它没有任何阻碍的得到实施,那么有阻碍、有侵犯宪法的或者挑战宪法的行为和这种规范的时候怎么办,必须要通过宪法监督制度来加以实现。
(二)宪法问题凸显
目前我们30年的宪法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要看到30年来在宪法实施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违宪的现象还存在。这个违宪的现象指的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主要是领导干部违反宪法的行为。另外一个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甚至是个别的法律条文或者条款跟宪法的规定不一致。这种违反宪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第二个,尽管我们30年来一直努力建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能够在中国建立一个宪法得到尊重的这样一种文化的氛围和文化的形态,但是由于整个法治正在发展,我们可以说宪法权威还没有完全确立。比如说领导干部,宪法意识有了提高,但是我们通过一些问卷调查也发现总体上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是比较薄弱。
另外宪法运行的机制,我们是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符合我们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有些宪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比如说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规范和社会矛盾的很重要的一个机制,我们既要修改宪法,有时候也要解释宪法,但是30年来我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机关,并没有有效的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等等。从整个社会来说,宪法的教育,或者说通过宪法来进行公民教育的这样的一种方式,这样的一种重要性,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我们有的时候对刑法、对婚姻法、对刑事诉讼法比较重视,但一个国家里边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们的社会,特别是学生、包括初中生、大学生、社会的公众首先应该都要了解宪法,通过宪法来建立公民教育的一个基本的理念。
因为我们看国外的一些经验,如果一个国家法治发展比较顺利,它首先是要进行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的最好的教材就是宪法。让我们每一个公民懂得我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宪法规定的。那么我不仅要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义务。我作为一个国家共同体的一员,我为这个国家很自豪,我认同国家的一些价值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通过宪法来进行公民教育,但是这方面我们30年来尽管做了很多努力,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30年来宪法问题的出现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在立法领域里面,行政领域里面,司法领域里面,我们也看到一些规范、一些行为,包括一些观念跟宪法规定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可以讲,无论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领域里面,都面临着一些宪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的宪法问题,或者遇到一些挑战。
另外在社会转型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典型的宪法问题,比如在公权力领域里面,这几年我们看出公权力跟私权力的冲突,包括拆迁问题,实际上是公权力和公民的财产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甚至我们有的时候没有很好的处理好两者关系,所以也造成了一些恶性的案件。我们最近也看到一些群体性的事件,虽然它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背后仍然是一个公众的公权力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之间没有很好的平衡,两者发生了冲突。有的时候我们看到一个很简单的个案没有处理好,就演变成一个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的事件。所以我们现在无论是从中央到地方,大家都很关注社会稳定问题,花很多的精力来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我们所做的一些努力和实际的社会稳定状态之间也不是完全吻合。这就需要我们来思考,为什么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的情形下,我们公权力和私权力之间矛盾冲突还是比较多,如何解决这些冲突。
第二个,基本权利保障领域里面,尽管宪法也规定了很多基本权利,但是有的时候公民认为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如何救济这些基本权利,最典型的事例就是财产权、教育权,包括一些劳动权、就业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
另外在公民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有的时候也看到公民对宪法缺乏一些基本的信任,原因是他的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宪法能够提供的一种救济是有限的,有些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进到具体保护的领域。所以公民在作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来说,他的现实的判断和感受是很深刻的,因为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事例当中,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那么他当然要求国家通过法律和宪法给我救济,当他面临一些法律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时候,那么这个公民对这个法律当然是产生怀疑,甚至是失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