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过程当中,我们看到一些表面上看是一些法律问题,但它背后是一个很重要的宪法问题,我们应该从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有效地规范国家机关的一种公权力这个角度来认识它,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转型时期的公民和社会之间的矛盾。
宪法问题成为社会很重要的问题,公众越来越关注它,它的一个背后的背景我想首先是一个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的变化,我们执政党不仅强调了依法执政,同时也强调了依宪执政,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当然社会成员对宪法的期待越来越高。另外一个,毕竟我们面临社会转型,利益是多元化的,过去很多事情都是国家来统一规定,公众特别是公民缺乏一个个体的感受和个体的一种权利的主张,现在毕竟是宪法得到了30年的实施,我们制定的法律加强了法制的教育,公民个人对于法律的感受理解是越来越生动、越来越现实,同时他对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众不断增加的对法律的期待和要求和我们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难的问题,法律缺乏权威的这种现实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也会引起社会的一些矛盾。
另外我们现在改革进入到一个深层次阶段,过去没有暴露出来的一些社会的深层次的矛盾也出现,使得我们的宪法问题、法律问题都处于一个新的转型的特点,所以我们理解这个宪法实施问题,不要仅仅把它理解为宪法的条文如何实施,而且要把它放在整个社会转型的大的背景下来思考宪法实施问题,有助于我们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宪法的问题和社会生活的问题。
我刚才谈到我们在宪法实施当中要强调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我们这里有一个问卷调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例子就是,比如问你认为宪法的作用是什么?那么大概60%的人都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只有28%的人认为宪法是保障人权,因为我们这是单项选择,可以看出来大家知道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但是规定国家制度和保障人权里边哪个更重要,从我们问卷调查的范围内可以看出有些领导干部头脑当中对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首先不是保障人权的,比较正确的一种理解就是宪法首先要保障人权,为了保障人权我们要规定国家制度,规定国家机构的职权。我想这个就是同样的一个问题,从宪法角度来思考问题还是从一般的法律来思考问题,从法律来思考问题还是从政策来思考问题,理解上还是有区别的。
(三)宪法实施机制亟需改善
目前我们宪法实施另外一个需要我们研究和关注的问题就是,虽然我们有了宪法保障制度,但是在实施机制上还需要进一步改进,比如说法律规范之间的一些冲突,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包括一些红头文件,当你发现这些相互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时候,你如何处理。
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和全国人大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的会见权方面发生了冲突,不知道如何处理。有些律师认为根据新的《律师法》的规定我只要有三证,可以到看守所会见我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根据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同意批准才能去看守所会见。所以检察机关是坚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协会律师们认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赋予了我这个权利。所以一个国家法律体系里面出现这样的冲突的时候到底如何解决。律师到底到看守所能不能会见他的当事人,《律师法》的效力和刑事诉讼法的效力到底哪个高。
比如说行政法规和法律之间也会冲突,比如房屋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也有些不同。一个是行政法规,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当然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高于行政法规的。但是这个条例还没有修改的时候,如何尽可能的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等等。
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仍然面临着如何完善法律体系,如何发展法律体系的任务。没有有效的一个监督机制,如果我们看到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不能及时的解决也会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的不统一。法律体系不统一必然造成整个法律制度的不稳定和不确定,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不稳定。
四、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保障
第四个问题,我们理解了宪法的重要性,理解了宪法的基本的价值是通过宪法实施来解决的,如何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这个问题对我们的一些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前面讲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基本的原则,三十年宪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如何真正的树立宪法权威,我想讲这样几个问题,我们共同来思考。
(一)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第一个问题要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共同体的根本的价值体系。我们国家的核心的价值观,包括一些基本原则、理念都凝聚在这个宪法当中。所以我们正确的对待宪法,理解宪法、认识宪法,实际上是对这些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不按照宪法办事,或者不尊重宪法,不信任宪法,实际上是对国家的一种共同体的价值观的不认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和基本内容的一种理解,认同和一种情感。如果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制和宪法,那么我们需要社会公众,包括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种宪法意识,没有这个宪法意识我们很难建立健全的公民意识。
宪法意识里边包括必要的一种宪法的知识,一种宪法的思考方式、宪法的观念和宪法文化等等。比如这个宪法的知识,我们一般说什么叫宪法大家都知道,但是进一步的问一些宪法的原理,比如我们刚才谈到的问卷调查当中,宪法首先是保护人权还是规定基本制度,选择国家的基本制度知识点上并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如果单向的选择宪法首先是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知识的一个要点。但是我们为什么有些公职人员,特别公务员理解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因为跟他的宪法意识是有密切关系的。
有些地方、有些干部他把法制理解为用法律来管理老百姓,他并没有把它理解为所谓的法制、所谓的宪法和宪法制度是限制他的权利的,首先我不能滥用权利,所谓的法制就是用法律来制约公权力,也就是行使权利的当事人。这是一个法制最核心的价值。如果你仅仅看到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管理老百姓,那实际上是对法制核心价值的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我们需要改变这样一个观念。
比如我们现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无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大家都谈到这个问题,我们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积极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国社会发展必然的要求,但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我们强调的社会管理创新它首先是一个法治范围内的创新,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那么超越这个法律,以所谓的改革的名义来破坏法治的时候,你的所谓的创新是一个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所以这种必要的宪法的知识,当用宪法来思考问题的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宪法的一种信任。你不知道什么叫宪法,为什么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为什么我们必须要树立宪法权威,如何用宪法来思考问题,那就很难对宪法产生一种我们所说的一种信任、情感。
所以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首先从主体当然包括公务员、领导干部对宪法的情感、宪法的文化的认同开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宪法意识中有了宪法意识我们才能树立宪法权威,真正懂得宪法核心的价值就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所以宪法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它会转化为一种宪法的文化的形态,就是尊重宪法不是我们人为的强调它,而是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大家能够感受到的基本的文化。宪法最重要的,遇到什么事情我们用宪法来说话,看是不是符合宪法,我想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
特别是在宪法意识培养中,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是提高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能力最重要的体现。因为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者,他所行使的权利跟公民的生活是有密切关系的,有了这样的宪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他的示范作用、宣传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我们行使公权力者,他做事情包括一些文件的制定,不按照宪法、不按照法律,那么公众就认为你都不遵守宪法,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可信赖的法制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缺乏这个期待的时候,这个国家法制未来的发展也会遇到很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树立权威,加强宪法重要的是培养宪法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二)坚持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实施
第二点是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因为在未来的中国宪法实施当中,真正要实现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原则,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拥有七千多万的党员,能不能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包括党的文件都要尊重法律,对中国整个法制的进程,包括宪法实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这个党员或者党员干部,党组织如果没有确立依宪执政核心的理念,不能严格按照宪法办事,遇到事情的时候不尊重宪法规则,不尊重法律规则,宪法实施也很难顺利得到发展。
(一)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第一个问题要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共同体的根本的价值体系。我们国家的核心的价值观,包括一些基本原则、理念都凝聚在这个宪法当中。所以我们正确的对待宪法,理解宪法、认识宪法,实际上是对这些国家的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不按照宪法办事,或者不尊重宪法,不信任宪法,实际上是对国家的一种共同体的价值观的不认同。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和基本内容的一种理解,认同和一种情感。如果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制和宪法,那么我们需要社会公众,包括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种宪法意识,没有这个宪法意识我们很难建立健全的公民意识。
宪法意识里边包括必要的一种宪法的知识,一种宪法的思考方式、宪法的观念和宪法文化等等。比如这个宪法的知识,我们一般说什么叫宪法大家都知道,但是进一步的问一些宪法的原理,比如我们刚才谈到的问卷调查当中,宪法首先是保护人权还是规定基本制度,选择国家的基本制度知识点上并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如果单向的选择宪法首先是价值取向,是保障人权,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知识的一个要点。但是我们为什么有些公职人员,特别公务员理解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因为跟他的宪法意识是有密切关系的。
有些地方、有些干部他把法制理解为用法律来管理老百姓,他并没有把它理解为所谓的法制、所谓的宪法和宪法制度是限制他的权利的,首先我不能滥用权利,所谓的法制就是用法律来制约公权力,也就是行使权利的当事人。这是一个法制最核心的价值。如果你仅仅看到用法律来管理社会,管理老百姓,那实际上是对法制核心价值的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我们需要改变这样一个观念。
比如我们现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无论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判机关大家都谈到这个问题,我们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积极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国社会发展必然的要求,但这里面又有一个问题,我们强调的社会管理创新它首先是一个法治范围内的创新,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那么超越这个法律,以所谓的改革的名义来破坏法治的时候,你的所谓的创新是一个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所以这种必要的宪法的知识,当用宪法来思考问题的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宪法的一种信任。你不知道什么叫宪法,为什么宪法具有根本法的地位,为什么我们必须要树立宪法权威,如何用宪法来思考问题,那就很难对宪法产生一种我们所说的一种信任、情感。
所以我们要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首先从主体当然包括公务员、领导干部对宪法的情感、宪法的文化的认同开始,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宪法意识中有了宪法意识我们才能树立宪法权威,真正懂得宪法核心的价值就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所以宪法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它会转化为一种宪法的文化的形态,就是尊重宪法不是我们人为的强调它,而是它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的大家能够感受到的基本的文化。宪法最重要的,遇到什么事情我们用宪法来说话,看是不是符合宪法,我想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
特别是在宪法意识培养中,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是提高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能力最重要的体现。因为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者,他所行使的权利跟公民的生活是有密切关系的,有了这样的宪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他的示范作用、宣传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我们行使公权力者,他做事情包括一些文件的制定,不按照宪法、不按照法律,那么公众就认为你都不遵守宪法,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可信赖的法制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公众对法律缺乏信仰、缺乏这个期待的时候,这个国家法制未来的发展也会遇到很大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树立权威,加强宪法重要的是培养宪法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二)坚持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实施
第二点是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因为在未来的中国宪法实施当中,真正要实现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原则,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拥有七千多万的党员,能不能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包括党的文件都要尊重法律,对中国整个法制的进程,包括宪法实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这个党员或者党员干部,党组织如果没有确立依宪执政核心的理念,不能严格按照宪法办事,遇到事情的时候不尊重宪法规则,不尊重法律规则,宪法实施也很难顺利得到发展。
特别是我们目前社会转型的时候,更要注意不能以改革或者试点的名义来突破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现象。有的时候我们可能是为了人为的追求某一个改革,不惜牺牲现有法律的规范和法律的权威。我觉得这是一个在我们目前的法制发展中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坚持法制原则就是要求要坚持按照法律规则办事。我们更不能以人治的方式来推动法治,所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法的地位,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是宪法贴近公民的日常生活,是执政党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这对未来法制国家的建设非常的重要。因此,即使在改革的过程当中,社会转型的过程当中,任何一些改革、一些决策都在现行宪法的框架之内,这样才能有利于推动宪法的实施。
(三)规范政党活动,完善党政关系
如何把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未来的宪法实施中,这对中国未来宪法实施非常重要。我们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基本的观念:党的权威和宪法的权威是相统一的,党的活动的合宪性和党的领导是相统一的,宪法和执政党的执政方式的发展是相统一的。无论是执政党本身的合法性还是执政方式转化,都要从宪法中找到依据。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提高了宪法的权威,也提高了党的权威。所以科学发展观,科学的回答了治理国家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党的核心的理念也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价值实际上就体现在宪法中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引导法治国家建设中所创作的一种重要的法治的经验,也是对法治理论重大的发展。
2004年总书记就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我想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种法治观的重大的发展。如何通过宪法来执政,如何通过宪法来治理国家,最核心的就是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真正把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尊重人的权利作为我们执政党活动的一个出发点。包括党内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也不得违背宪法,这在党章中规定的非常的清楚。所以我想我们真正要实施宪法,必须要完善党政关系,这里边包括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执政党要经过法定程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法律,这是重要的一个法治的原则。党的一些路线方针,如何把它通过国家法律的程序法律化。
但是有些地方在一些比如人事任免的时候,他没有严格按照组织法,没有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比如说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法律规定的政府的负责人,包括法院的院长、检察长,但是有的时候选举的时候我们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来做,这都是不符合法律的原则,也不符合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所以如何尊重代表的选举权,包括党员代表的选举权,在选举的任何环节和程序当中,我们都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实际上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的问题。如果不尊重选举程序,在选举当中不按照法律来进行选举,或者说很随意的把选举结果加以改变,这都是像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是对人民的选举权的不尊重。我觉得应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一些问题,能够有助于我们建立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在执政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宪法和组织法里边都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前面我们也谈到行政机关跟老百姓的关系最密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不同环节、不同程序上,如何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执政党通过一种路线方针政策要制定一些法律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同时执政党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党对司法工作领导这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政治保证。但在具体的一些行使职权的过程当中,我们要严格遵循宪法第135条的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同时要互相制约。任何行政机关都要尊重法院的判决,因为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发现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法院已经做了判决,但是有的地方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也有些政府以政府的名义向有关的审判机关发出政府文件,说某一个案件如果这么判的话,也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我觉得这是在法治国家里边不允许存在的,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权威性的,都要尊重它。行政机关没有权利挑战司法机关的判决,你挑战司法机关的判决等于是挑战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当然如果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有些不同的意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表达,但是必须要遵守尊重,不能给法院施加压力。
所以宪法实施当中,如何建立执政党和权力机关,执政党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使得这种权力的行使能够严格按照党章和宪法的规定这样一个程序或者它的基本的原则,我想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善用宪法思维,科学民主决策
第四就是我们要积极的建立一种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用宪法来思考问题,或者用宪法思维的方式。一个国家我们说宪法最重要,所以凡是重要的问题国家的核心的价值观有关的问题,我想我们首先要树立一个宪法的思考,所谓的宪法的思考,或者我这里讲的宪法的思维指的是通过宪法确定的基本体制和价值体系,按照宪法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把合宪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的处理社会矛盾和矛盾的纠纷,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是遇到一个问题的时候,观察问题的时候、分析问题的时候、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得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当然法制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法制当中我们首先考虑是不是符合宪法,这是一个基本的判断的依据。
如果不考虑宪法的这样一个因素,只考虑文件,只考虑规章、只考虑法规,甚至只考虑某个法律的时候,你会遇到一些困惑,比如说假如这个文件跟宪法规定不一致,那么你只认这个文件,你按照文件所做的行为有可能违背法制、违背宪法。你只认某一个政府的规章,或者是某一个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我不管这个行政法规跟法律是不是一致,跟宪法是不是一致,这个时候也会遇到按照你所谓的规范所做的行为、所做的决策是违背宪法法治的,因为我们前面谈到宪法之所以有最高法律效力就是因为一切法律法规不得跟宪法相抵触,相抵触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是无效的,那么你在决策当中,在你的制定文件当中,如果没有坚持这个原则,你作出的决策也可能是跟宪法相抵触,要承担一个责任的问题。我们宪法已经实施了30年,中国的法制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我们已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个时候更需要建立一种宪法的思考的基本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就是我们谈到始终把合宪性作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前提。
对我们的领导干部来说,你直接的建立了宪法思维的特点或者宪法思维的方式,它的意义在什么地方?首先有助于你在决策当中行使职权当中,跟宪法原则精神保持一致,因为宪法思维首先是一个宏观的思维,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它首先维护国家的核心的价值。那么你遇到任何问题的时候,你不要仅仅把它理解为一个微观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国家核心的价值稳定,从宪法来思考问题,比如我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手段,我们选择法制,法制也有不同的手段的时候,那么我们选择一个有利于符合宪法的方式。当遇到某一个社会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时候,你的出发点或者你的主观的愿望是尽快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但是你用的手段不是法制的手段,那么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最好的结果正好违背法制,不仅是没有解决好特定的个案中的矛盾,而且把矛盾扩散到群体性的事件。所以决策者的决策的思考,出发点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个是宪法的思考是比较开放的,因为宪法是不断发展的,所以中国的宪法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因为大家都知道30年前我们颁布了新的宪法以后,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我们已经进行了四次修改,修改宪法的基本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宪法规范,始终保持的一种实践的形态,一种开放的形态。当中国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需要用宪法来加以保护的时候,或者提供合法性依据的时候,我们通过宪法来对原来的条文做一些修改。如果我们没有这种开放性,那么它不利于在宪法规范和社会生活之间始终保持的一种相互适应、相互平衡的状态。有了这种宪法的思考的方式,有助于处理问题的时候,既考虑到现在同时也考虑到将来,也就是说开放的一种思考的方式。
当然宪法的思维方式跟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相一致的,它提供给你一种宽容的对待社会事物的基本的思考方式,特别是遇到公权力跟私权利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一个平衡,那么对一些基本权利相关的一些问题,怎么样保证宽容?因为大家知道最近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有了更多的形式,比如通过网络批评某些政府的政策,包括一些公务员的行为这样的一种表达他的看法,通过网络来表达。当然我们要研究虚拟世界也受到法制的制约,虚拟世界、网络世界当中的表达自由、言论自由也不是无限的,这是法制上面去规定的。但是通过网络,特别是虚拟世界中公民表达的对政府的批评、监督这样的一种言论,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规范,但是你不要把它理解为好像是对政府的不满,对某一个政府的领导人的不满,然后动用一些公安力量或者公安机关来违法的限制这种言论自由的表达。就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有些宽容的一种思考方式,就是批评者他所依据的事实的未必都是正确,因为公民的接触的信息是有限的,或者有的时候我们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发布相关的信息,所以它掌握的信息是有限,那么他根据这个信息表达了对自己的批评意见,也可能包含不正确的因素,这个时候如果他不是违法,也不是犯罪,那么我们政府再处理的时候也应该有一种宽容的精神,首先要保障公民的批评监督权
(五)健全宪法保障制度,重视宪法运行机制
第五个就是要树立宪法权威,我们必须要健全宪法保障制度,强调宪法的运行。任何一个国家它制定宪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很好的实施宪法,没有一个国家是把宪法作为一个摆设放在那儿大家看。一个国家宪法是不是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它的重要的标准或者一个尺度就是社会的成员对宪法的实施是否满意。当公众的一些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这部宪法在这个国家里面是不是有尊严,得到尊重,这是很重要的。如果这个宪法得不到尊重,大家都不信任它,遇到问题的时候它也不能提供一个有效的救济,那么这个宪法制定的再好、文字再漂亮,它没有生命力。在这个意义上,在未来的中国的法制发展中,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宪法的运行的机制。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基本的理念真正体现在社会生活当中,让每一个民众能够感受到宪法就在身边,成为一个共和国的强大的一种价值体系,同时也是一个凝聚民心的一个重要的精神的纽带。
当然从宪法监督机关比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来说,我们要不断的完善我们的制度,比如说既要修改宪法,同时也要积极的运用宪法解释这样一个方式,使得中国未来的宪法能够把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并重,不要仅仅是修改宪法,比较成熟的一个经验就是既把修改宪法的方式和解释宪法的方式并重,当宪法规范和社会生活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一个解释,解释以后如果仍然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通过修改,这样能够既能保障宪法规范和社会生活相互的适应状态,同时也要防止由于宪法规范的变动,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公众对宪法的一种不信任。比如一个国家宪法如果老是修改,那就缺乏稳定性,缺乏稳定性以后直接的后果就是公众的信任可能受影响,第二个根据宪法所确定的一些国家的基本的制度,包括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体系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宪法变了它也得变,这就不利于我们前面讲的宪法根本法的地位的维护。所以健全宪法保障制度,要重视宪法运行机制,也是我们未来中国宪法发展当中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六)实现国家统一,维护国家利益
第六个问题就是要通过宪法来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利益,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里面包含着通过宪法来发现、确认、维护和巩固宪法的一种国家的核心的价值观。所以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那么它对整个社会的统一的一种意志,国家的统一、国家核心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国务院新闻办已经正式宣布中国的六大国家的核心利益,这是官方第一次把国家的利益中的核心的利益概括为六种国家的核心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利益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根据宪法制定的确定的国家的基本制度的稳定,包括社会的稳定、还有国家的统一,可持续的发展。国家六个核心的利益跟宪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说国家主权,有了国家的主权才能制定宪法,把国家主权、国家权力基本的价值体现在宪法当中。
一个国家领土不完整,那这个宪法也很难得到实施,而这个国家领土的完整也体现在宪法当中,包括我们最近的一些周边国家发生的这样有关的领土方面的一些问题,实际上也涉及到我们如何坚持我们的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那么这样我们用宪法来维护我们国家的领土完整。
通过宪法我们规定国家的一些基本的制度,国家的核心利益包含着宪法中规定的基本的国家制度,能不能得到维护和发展,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们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这个根本的政治制度如果出现了问题,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运行,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会出现一些问题,怎么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一个核心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们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既涉及到党的合法性的基础问题,也涉及到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问题,如何用宪法来维护、发展、完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的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基本的原则也做了一些规定。我们怎样通过宪法来捍卫我们国家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范围的国家的核心的利益,既强调民族区域的自治,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同时要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国家的意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国家的利益,必须要通过宪法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强调自治不强调国家意志,或者国家的共识,国家意识是不利于通过宪法来维护国家统一。后边包括一些可持续的发展,国家的统一,包括香港、澳门,包括台湾,这些涉及到国家统一的问题,最后都要回到我们宪法上。
所以我们必须要坚持宪法的尊严、宪法的权威,实际上这里面包含着通过宪法来维护国家共同体、维护国家的共识,维护国家的核心的利益。只有维护了国家的核心的利益,我们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好的实现宪法对国家生活的一个治理。如果我们国家的核心利益,比如我们刚才讲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基本的政治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它的其他的利益、其他的制度更得不到实现。所以我们把宪法的观念的理解、宪法意识的确立,能够提高到它既涉及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的维护,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那么我们对宪法的这种观念的理解比传统的观念的理解我认为是高度更高一些,理解更深入一些。我想这是第六个。
(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完善法律体系
最后一个问题是通过宪法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继续完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已经完善了、完整了,它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的完成,实际上是基本的法律体系的完成。未来如何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如何加强执法,提高法律的社会效果,这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越来越多的法律,法律制度遇到的挑战问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如何坚持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统帅地位,用宪法来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宪法的价值体现在所有的法律体系当中,我想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课题。因为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里面包含着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其他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我们的法律体系当中我们已经明确宪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统帅、核心和最重要的一个法律。
一方面如何通过宪法来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法律,比如我们现在虽然宣布法律体系形成,但是我们目前的立法当中,也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空间,比如说如何保证法律的平衡发展,我们相对来说因为过去的20年或者30年,我们主要是加强经济领域的立法,那么相对来说政治生活中的立法比起经济生活中的立法数量还是比较少的。现在国家也非常强调社会建设,因为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四大建设是我们的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的目标。现在相对来说社会建设领域里面,我们所说的社会立法比如社会保障法、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比起经济领域的法律数量是比较少的。文化领域里面我们已经开始注意到它的立法,但是相对来说还是不平衡。
所以国家要稳定的、平衡的发展,必须要协调好政治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那么我们法制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法律能够为四大建设提供一个法律的基础,如果我们过分的强调某一个领域,其他领域里面的法律不能发展的话,它会出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之间的不平衡,如果出现了不平衡,对整个国家的发展是受影响的。所以我们知道在立法当中要怎么保证它的法律的一种平衡。
第二个从地域来说,我们东部和西部、中部的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特别经济发展不平衡,怎样通过法律来能够尽快消除东部和西部、中部之间的不平衡,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的任务。
第三个我们强调了宪法是法律的基础,这是我们一般的法律规定,一般法律中第一条都明确规定根据宪法来制定本法,但是法律本身是不是严格按照宪法,如何来判断这个法律是不是根据宪法,特别是地方性的法规、部门规章。我们有的时候发现部门规章制定的内容中存在着违背法律、违背宪法的内容。比如涉及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平等权、就业权等等。怎么保证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要跟宪法保持一致。这就需要我们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时候要强调宪法的核心的地位。
因为我们从前面谈到的宪法的基本精神,公平精神、自由精神、平等精神、宽容精神,以及宪法的核心的价值人的权利保护,这样一个核心的理念,怎样通过宪法来体现在不同的法律当中,包括地方性的法规,我们现在地方性法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有的时候有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表面看上是合法的,但实际内容是不符合宪法的,比如宪法规定的机关权力,如果你做出一些限制,那只能通过法律来限制,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或者是全国人大授权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做规定,地方性法规不能规定限制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但是有的时候我们看,地方性法规当中包含着不得怎么样、禁止怎么样,这本身就是超越了地方性法规的范围。
如果我们允许一些部门规章或者是一些地方性法规,能够人为任意的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话,那么公民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国家保护你,地方随意限制你,这不符合法制的原则。所以,对这些法律法规,我们要严格的控制,严格的监督。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包括规章,我们就是坚持如果抵触就是无效的原则。当然这里面也需要我们加强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目的就是让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不管是生活在什么地方,职位多高,法律面前都平等,宪法面前都平等,让他们能够感受到宪法的阳光。我想这是我们未来的宪法实施当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通过宪法的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当然,以宪法为依据完善法律体系,我们目前立法方面也有一些不同的任务,我这里面提出来,首先是坚持一个原则,宪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种价值的指引、规范的指引和重要的尺度。完善法律体系,制订什么法律,修改什么法律,规定什么内容,一定要坚持宪法的价值,宪法的规范和宪法的标准。
第二,以宪法为基础,切实提高立法的质量,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法律制订的指导思想,法律制订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治的原则,对公众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切实要提高立法质量的时候,一定要做的一件事是怎样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