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四)

讲师风采
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讲师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视频简介:
《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基本法,是一部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部法律不可轻视。《婚姻法》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该如何解读?《婚姻法》将来怎么进一步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从这几个方面为我们做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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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针对性的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贯彻《婚姻法》基本原则要禁止一些行为,本来是四个禁止,现在增加两个禁止。一个是禁止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还有禁止使用家庭暴力。这两个禁止,体现了修改的宗旨。过去对通奸、同居法律是不管的,顶多是道德管,或者行政上管,法律是不管的,自己处理。这次规定了,一有配偶,就不能和别人同居。有配偶的和别人同居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有个原则,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夫妻名义与别人同居就属于重婚,按刑法处理。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般的姘居,负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是禁止的行为,但不是犯罪。违法和犯罪不一样,违法就是法律规定不允许的,但是犯罪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罪名对号入座。刑法规定重婚罪,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的,毫无疑问就是重婚,两个结婚证这是重婚。还没登记,但以夫妻的名义举行婚礼了,以夫妻的名义登户口了,以夫妻的名义填表了,只要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虽然没登记也是重婚,这叫事实上重婚,前一种叫法律上重婚。重婚就要依刑法来处理,这是一条新增加的内容,过去《婚姻法》没有。这是为了体现遏制婚外性关系采取的办法。 有些人还不满意,认为有配偶的人与人同居应该判罪。例如同居六个月就可以判罪,不管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以夫妻名义跟法律公开宣战,那就犯罪了。不以夫妻名义,还稍微有点顾虑,不敢放肆,所以情节还有轻有重,应该区别来对待。很多人有不同看法,第四条要不要还有很大争议,为此,全国妇联做了一次民意调查。包括城市的、农村的,31个省市都参加调查了,调查结果同意第四条的,即“互相忠实”,同意第三条的,即“有配偶的禁止与他人同居的”,这两个合在一起的,占到99.4%,绝大多数老百姓都同意这一条。都认为夫妻应该忠实,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那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这一点深入人心,于是最后坚定的看法是加上这条。第四条是总的原则是方向,指导思想。第三条就把它具体化了,禁止有配偶的人同居。做了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就要付出代价。所以这一条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家庭暴力是个新问题了,是国际用语,中国一般称虐待、遗弃,虐待、遗弃在刑法上有特殊的解释,虐待是多次性的打骂等等,家庭暴力跟它基本上内容是一样,不完全一样。国外家庭暴力是指肉体暴力,打伤、打残、打死,看得见、摸得着的,还有一种精神暴力,就是冷暴力,看不见、摸不着,歧视、冷漠等等。还有一种性暴力,强迫发生性关系,分三种,现在对第三种和第二种还有所保留,没有明确。性暴力到底承不承认,现在还在考虑、讨论之中。第二种情况就稍微变了一下,家庭暴力,精神歧视,或者是冷漠等等,造成一定后果的,因此自杀了,因此得病了,这可以,没什么后果,法院没法认定,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这一点有所保留,不完全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禁止的对象,所以禁止虐待同时也禁止家庭暴力,不管哪种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这是第二个亮点。 3、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 “互相忠实”,违反了原来配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当然这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先把制度确定下来了,还有一些转移财产了等情况有一些规定,所以现在把制度设立下来了,这是开始,以后还进一步完善。 4、完善了现有的法律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 原来有些制度太简单,例如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什么叫感情破裂?什么情况?有几种情况?这些规定出来了,有几种情况:对方有恶习,对方实行家庭暴力,对方有重婚,还有分居满二年以上的等等,有些情况摆出来了,可以参考,是一种类型,就是把它具体化了,细化了一下,补充了一些新的情况,让人感觉法院判案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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