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末新政中的变法修律和司法改革—大陆法系进入中国
两年以后八过联军进来,圆明园被烧,光绪皇帝、慈禧太后被迫逃窜到西安,距戊戌变法两年以后,慈禧在西安说要变法修律,要搞新政。新政,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时候正式开始学大陆法系,大陆的东西全部进来了。
一是引进西方法律理念 。
当时具体变法修律的是负责这一块工作的沈家本、伍廷芳做的具体的工作,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平等、自由、博爱,这都是那个时候进来的,被告人、辩护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前没这个概念,这些概念全部进来了。西方进来的严禁刑讯逼供,中国到今天仍然在刑讯逼供。
二是打破了中国自古以来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法律格局。
中国从秦朝开始,一直到秦朝灭亡,秦律、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就一个法律,这个法律以刑为主,所有的法都在里面了。没有什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院组织法没有这样的格局,大陆法系打破了这个格局。
三是模仿西方分权模式。当然这个分权还没有像今天讲的立法、司法、行政,但是有一点,司法权从行政权里分出来了,因为古代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一个。
四是改革诉讼制度。最开始颁布的法律是刑事、民事诉讼法,结果遭到了各省大臣的极力反对,1945年以后又出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就涉及到一系列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比如说两审、终审、法院独立等等。
五是废除刑讯,改革证据制度。
六是创办检察制度,设置警察机构。这些都是属于这个时候变法西方的东西大陆法系的东西被引进了。
3、中国现代的法制
就是今天讲的这个法制,它总体是在清朝末年变法修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清朝变法修律,开始要九年以后才进行,后来又缩短了几年,但是就是缩短的东西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最终都没有颁布,没有执行,这个时候辛亥革命爆发了。
(1)辛亥革命及其之后的法制
辛亥革命爆发最大的功绩在于推翻了帝制。原来戊戌变法以及清朝末年新政设想的君主立宪已经不可能了,孙中山的共和取代了君主立宪。这个时候因为一个新的政权的确立,要用法,清朝末年变法修订捡起来用。一直到国民政府,辛亥革命以后有一个时期军阀混战,要当皇帝,在最早的时候,康有为就已经断然说了,为什么要君主立宪,主要是说不能共和,因为中国的老百姓生命里有一个皇帝了,把皇帝废了,无数个人就想当皇帝。他这种预言不幸被后面都言中了。最终他们用的法律都是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颁布了,但是没来得及实行法律。
(2)国民政府法制对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发展
到了国民党统治的那个时间内的政府对这些法律进行了比较好的整理归纳。这个实际是一种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的结合。这个时候代表性的东西就是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3)建国后对国民党时期和西方法制的禁止,对苏联模式的学习
新中国建国以前就废除了国民党的伪六法全书,同时建国以后断绝接受一切西方法制,只学习苏联这种司法和法制的模式。
(4)改革开放后对英美法系的移植或照搬
中国自古的是中华法系,后来学英国法系,转而学一种不太清楚的东西,转而又学大陆法系。清朝末年之后基本上是在延续大陆法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基本是在学西方,改革开放以后基本上是在学英美,中国的法制就是这样一个历史。再谈进一步的问题,今天中国法制自己的东西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所以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东西要清楚,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才讲后面怎么依法治理。否则依法治理的法律的基础是什么,法治的基础是什么不清楚,落实的时候就很难,因为体系理论都不清楚。
4、对中国古今法制历史反思的目的
总的反思,第一个是反思不够。第二个是不反思可能会重蹈覆辙。第三个只有反思今天才可以发展。
所以从这三个角度讲反思,这里面历史很惨痛,毛泽东曾经讲中华民族只是在近代落伍了,不是随便讲出来的,“中日甲午战争”最后中国赔款2亿三千一百五十万两白银,八国联军《辛丑条约》最后中国的赔款是4亿五千万两,什么概念呢?中华民族每一个人一个人拿一两,四亿五千万人,正好一个人一两。清朝当时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足以一亿两。所以说这个历史一定不能忘了。
(3)清末新政中的变法修律和司法改革—大陆法系进入中国
两年以后八过联军进来,圆明园被烧,光绪皇帝、慈禧太后被迫逃窜到西安,距戊戌变法两年以后,慈禧在西安说要变法修律,要搞新政。新政,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时候正式开始学大陆法系,大陆的东西全部进来了。
一是引进西方法律理念 。
当时具体变法修律的是负责这一块工作的沈家本、伍廷芳做的具体的工作,引进西方的法律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平等、自由、博爱,这都是那个时候进来的,被告人、辩护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前没这个概念,这些概念全部进来了。西方进来的严禁刑讯逼供,中国到今天仍然在刑讯逼供。
二是打破了中国自古以来以刑为主,诸法合一的法律格局。
中国从秦朝开始,一直到秦朝灭亡,秦律、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就一个法律,这个法律以刑为主,所有的法都在里面了。没有什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院组织法没有这样的格局,大陆法系打破了这个格局。
三是模仿西方分权模式。
当然这个分权还没有像今天讲的立法、司法、行政,但是有一点,司法权从行政权里分出来了,因为古代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一个。
四是改革诉讼制度。
最开始颁布的法律是刑事、民事诉讼法,结果遭到了各省大臣的极力反对,1945年以后又出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这就涉及到一系列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比如说两审、终审、法院独立等等。
五是废除刑讯,改革证据制度。
六是创办检察制度,设置警察机构。这些都是属于这个时候变法西方的东西大陆法系的东西被引进了。
就是今天讲的这个法制,它总体是在清朝末年变法修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清朝变法修律,开始要九年以后才进行,后来又缩短了几年,但是就是缩短的东西法律虽然规定了,但是最终都没有颁布,没有执行,这个时候辛亥革命爆发了。
(1)辛亥革命及其之后的法制
辛亥革命爆发最大的功绩在于推翻了帝制。原来戊戌变法以及清朝末年新政设想的君主立宪已经不可能了,孙中山的共和取代了君主立宪。这个时候因为一个新的政权的确立,要用法,清朝末年变法修订捡起来用。一直到国民政府,辛亥革命以后有一个时期军阀混战,要当皇帝,在最早的时候,康有为就已经断然说了,为什么要君主立宪,主要是说不能共和,因为中国的老百姓生命里有一个皇帝了,把皇帝废了,无数个人就想当皇帝。他这种预言不幸被后面都言中了。最终他们用的法律都是清朝末年的变法修律,颁布了,但是没来得及实行法律。
(2)国民政府法制对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的发展
到了国民党统治的那个时间内的政府对这些法律进行了比较好的整理归纳。这个实际是一种大陆法系和中华法系的结合。这个时候代表性的东西就是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3)建国后对国民党时期和西方法制的禁止,对苏联模式的学习
新中国建国以前就废除了国民党的伪六法全书,同时建国以后断绝接受一切西方法制,只学习苏联这种司法和法制的模式。
(4)改革开放后对英美法系的移植或照搬
中国自古的是中华法系,后来学英国法系,转而学一种不太清楚的东西,转而又学大陆法系。清朝末年之后基本上是在延续大陆法系,新中国建立以后基本是在学西方,改革开放以后基本上是在学英美,中国的法制就是这样一个历史。再谈进一步的问题,今天中国法制自己的东西是什么是不清楚的,所以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东西要清楚,在这样一个基础上,才讲后面怎么依法治理。否则依法治理的法律的基础是什么,法治的基础是什么不清楚,落实的时候就很难,因为体系理论都不清楚。
总的反思,第一个是反思不够。第二个是不反思可能会重蹈覆辙。第三个只有反思今天才可以发展。
所以从这三个角度讲反思,这里面历史很惨痛,毛泽东曾经讲中华民族只是在近代落伍了,不是随便讲出来的,“中日甲午战争”最后中国赔款2亿三千一百五十万两白银,八国联军《辛丑条约》最后中国的赔款是4亿五千万两,什么概念呢?中华民族每一个人一个人拿一两,四亿五千万人,正好一个人一两。清朝当时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足以一亿两。所以说这个历史一定不能忘了。
1、第一个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新中国法治的初创和奠基时期
那时候还是刀制,还没有提出来水治,这时候是奠基和初创的时期。
2、第二个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1965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前十年是一个法治建设一个徘徊期,后十年是法律虚无主义时期。
要注意一点,实际从建国到在1965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前,通常的说法是两部法律治天下。第一部《婚姻法》,第二部《宪法》,这两部分法律颁布的时间很有意思,建国颁布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是《婚姻法》,1950年颁布《婚姻法》,1954年才颁布《宪法》。所以好多人说毛泽东是人治,不是法治。不要轻易下这个妄断,好多人说毛泽东不懂法,毛泽东非常懂法,毛泽东知道先颁布婚姻法,因为婚姻组成一个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了,社会自然而然就稳定了,家庭不稳定,就不可能讲社会稳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毛泽东是清楚的,1963刑法制订的修改已经33稿,通过政治局的会议讨论,但是毛泽东最终没有颁布。毛泽东在1963年《人民日报》正式讲了“我们不仅要制订刑法还要制订民法,但是就是不公布”。我的意思是这个问题值得认真考虑的,为什么毛泽东这样做,并不是一点道理没有,并不是他不懂法。
还有一些逮捕条例,拘留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这些条例性的东西当时就把国家治理好了。贪官就杀了刘青山和张慈善两个人,就把整个国家治理住了,没有贪官再敢贪污。
3、第三个阶段从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到1997年,恢复、重构与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实际是法治讲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第四个时期从1997年到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治指水治。
(一)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依法治理的基础
因为依法治理说到底最终是要治人。这样的话,人的素质对建设法治国家,对依法治理就至关重要了。如果整个民族全体公民的素质达不到一定的程度,依法治理就是一句空话。一个农民,从小在农村吐痰就吐惯了,到北京说这是违法的,要进行处罚,一下子适应不了,改不了。他的素质已经形成了这样了,根据规定马上要把它改变改不了,所以说民族素质要提高。提高素质的前提是什么?
1、重视提高国民素质的途径——教育。百年大计,教育第一。但是对教育的问题 这些年说的很重要,做的可能差了一些。
2、教育作为一种精神的东西,既非一朝一夕,也非能够打造或者生产。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要清楚的,人为的要办大教育,要办世界一流,不是空想的。
3、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念的树立。
通过下面社会现象大家去思考这个问题。这些年来,到庙里面烧香磕头的情况越来越多了。不惜跋涉千里,非常虔诚。这种信仰的力量太大了,破破烂烂的,爬山爬得那么辛苦,上去又是磕头,又是掏钱,什么力量迫使他们这样,法律如果达到这种信仰的程度,这样一种信念,法治就好办多了。所以司法的神圣不在于法院办公楼的豪华也不在于它的气派,更不在于法官身上的服装,也不在于法院门口狮子的威严,在于法院是否把案件处理公正,很简单。尽心尽力为百姓办事,即使办的有一点不公正他们也可以谅解。现在的问题是不公正的面积大了一点,让人们难以接受。有一些人闹出法律以外,不要说合法,理都不符,这样对司法的损害太大了。
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信念的树立,要从所有的公民来做起,尤其是法院的人员,司法人员。他们要有这种理念,有这种信念,然后把它体现在应用上,法治就好办一些,否则光是一个方面也不行。
4、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反过来也没有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但是这些年一味的强调要重权利,甚至引导老百姓说一分钱的事虽然不大,根本的问题是权利很重要,这个不公正,所以一分钱要寻求公平到法院打官司,现在法院承受不了了。要告诉公众行使权利的正确的理念,第一个是有一些权利可以行使,有一些权利也不一定行使,可以放弃,因为权利是自己的东西,可以用可以不用,一分钱就不要打官司了,全当吃亏心里明白就完了。
第二个是不能一味的讲权利还要讲义务,这些年讲义务讲的少。
第三个权利的维护,权利的行使,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一定的限度,例如近期出现的飞机的延误造成种种情况令人不满意了,跑到机场拦住飞机,这是在维护权利,但是这个方法有些不合适,把更多不特定人的权利侵犯了这样的话没有必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些问题都需要正确的引导。有人一不高兴要跳楼,公安、武警、消防警都在那里折腾4个小时,甚至是一天总算下来了,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情况?
(二)依法治理的重点对象是官员
第一点,人有官民之分,所以就有依法治民和依法治官之说。
第二点,依法治理的重点是依法治国,国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机器的运转要靠人,人是国家机器的动力,源于人民群众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的授权。人操作国家机器。所有操作国家机器的人都是各级官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精髓,依法治理的核心在于作为法治主体的人民依法治权。而依法治权又重在依法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