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三)

讲师风采
金国坤
律师
讲师简介:
金国坤,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京行政学院教授。现任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教授,兼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专家顾问,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
视频简介:
金国坤者认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民主政治的发扬光大,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加强,行政诉讼等法律监督的构建,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使中国走上行政法治之路具备了基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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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愿意停有停,不愿意停你可以不停,这个是个民事行为。而收拥堵费的话它明显不是一个民事行为,它是一个行政行为。收拥堵费不可能由公司来收,只能是由政府来收,那么政府来收的话它等于是收税了,跟税收的性质是一样,所以它必须有法律根据。因为你收拥堵费等于是增加公民负担,那么增加公民负担你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也就是说不是我们交通委能定的事情,应该是由北京市人大制定法规,至少是北京市政府来制定规章。那么这是我们的要求。所以根据这个要求对前面我们采取措施的法律根据,我们来做一个解读。 刚才我们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尾号限行的法律根据?大家说这一条里面可以进行一个解读。如果你简单地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那么这一条你就可以分析。公安机关是有这样的权利的,它可以限制你的机动车通行,甚至禁止你的机动车通行。那么就是说我决定今天星期二尾号是2和7的车我禁止你通行,这个当然是符合这一条规定的,所以我觉得法律根据从形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我们细细的再把这个条文琢磨一下,前面有前提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也就是说这个道路和交通流量很大的时候,我可以对他采取这样的措施。如果说道路和交通流量没有很大的情况,你采取这样的措施就没有前提了。 第二个,它采取这样的措施它一般是遇到大型的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或者其他的紧急情况的时候,也就是说它应该是一个临时措施,临时性的措施。因为这个时候这个地方突然交通出问题了,我临时性的采取玻璃。那么你把它长期化就缺少一个法律基础了,就是这只能是一个临时,而不能长期。 第三点,从主体上来说,这说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我们交通委都没有权利做这样的尾号限行的决定,必须是公安交通管理局它能做。这个权利是授予给它的。那么大家说你授予儿子的权利由老子行使行不行?这个当然值得讨论可以考虑。这个权利本来是公安机关,但是我由它,我的上级决定,这个当然也讲的过去,这个也可以。所以这个法律根据可能你临时采取这样的措施是符合法律条件的,长期采取用这个法律显然根据是不足的。这是这个。 第二个,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这一条大家都很明确,刚才那一条说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主体,这一条就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是主体。既然说第二十四条的话那就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时间行使,这个看时机了。就是我北京市人民政府我决定你这个机动车是星期五不能行使,星期五的上午七点到晚上八点不得行使。这个你看跟第二十四条没有冲突,完全一致。所以这个应该说法律根据是没有问题的。 这个里面的法律根据它的问题在于什么地方?我觉得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它也是有前提的,其实你可以看法律它往往是有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一个叫假设,第二个叫处理,第三个叫制裁。就是假设出现了一种什么情况,假设出现一种什么情况,然后我怎么样去处理它,然后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制裁。它往往由三个部分组成。你不能说是没有假设的条件,因为任何一条法律的执行你都必须是当这个条件出现的时候你要去查处他违章,他必须是闯红灯以后或者是酒后驾车以后,必须有这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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