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法是我国发展最快的法律
(一)1979年中国现代环境法试水启航
从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算起,已经30多年了。在这30多年的过程当中中国的现代环境法已经从无到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法律。可以说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进程当中,环境法是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这种迅速发展,一方面是中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整个中国法制推进的必然结果。环境法是怎么开始的?
1978年的《宪法》当中首先规定了环境保护,在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11条第2款就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这个《宪法》当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的一项国策,以后再制定相关法就有了《宪法》的依据,这是做出这一条规定的重要意义。
1979年9月1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原则通过了一项在中国环境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它被学界称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总共分总则、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附则共七章33条。它是我国现代环境立法的开端,也会此后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改革开放一开始许多法律都还没有制定的情况下,环保法在那时就引起了重视,这有它的背景的。
(二)《环保法(试行)》的背景和意义
这种背景,一个是国际教训警示下的环境立法。1979年的中国从文化大革命中的动乱中刚刚走出来,百废待兴、百法待立。《环境保护法(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之初第一批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七部法律之一,环境保护法它能够在其他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还没出台的情况下就脱颖而出,率先制定和颁布,这里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政治经济背景。
1、当时中国经济虽然不发达,但环境污染和破坏却已经十分严重。
建国初期由于人口相对较少,生产规模不大,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大多是局部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还不突出。在二十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特别是全民大炼钢铁和国家大办重工业的时候,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在10年的时间中,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处于动乱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显加剧。经济建设强调数量,忽视质量,片面追求产值,不注意经济效益,导致资源严重浪费和环境严重污染。
为了解决吃饭问题,一些地区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毁林毁草、围海造田等问题相当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因环境污染发生村民与工厂企业的严重冲突和流血事件。像北京市场上出售的官厅水库出产的鱼,也因污染而有异味。中国当时环境污染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2、国外环境污染与公害的事件使中国有所警醒。
十八世纪兴起的工业革命曾给人类带来希望和欣喜。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超越自我,使人类的衣食住行、工作及交流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灿烂工业文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于重建家园的强烈愿望,世界各国奋力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热。经济发展把一个饱受战争创伤的世界,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推向一个崭新的,前所未有的工业化的时代。人们可以找到许多成功的迹象,婴儿死亡率下降、人均寿命不断提高,更多的儿童能够进入学校接受更好的教育。全球粮食增长的速度,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速度等等。人类的发展又一次摆脱了黑暗的中世纪的阴影,呈现出光明、灿烂的前景。然而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工业化道路,扩大了人类对自然正面利用的同时也加剧了自然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当人们还在庆贺经济大树结出的累累硕果的时候,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被破坏的千疮百孔。西方国家首先步入工业化进程,最早受到工业化带来的繁荣,但也最早品尝到了工业化带来的苦果。从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在工业发达国家公害事件层出不穷,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是从二十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相继发生在比利时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镇的烟雾事件,还有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富山骨痛病事件、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和九州爱知县的米糠油事件。这些事件震动了全世界,这些触目惊心的环境公害事件也引起了中国政府一些有远见的领导人的重视。特别是在邻国日本发生的四级公害事件促使中国政府思考环境保护的问题,这是国际的背景。
3、环境保护领导人较早地认识了法律的重要性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又起了促动的作用。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
(一)1979年中国现代环境法试水启航
从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算起,已经30多年了。在这30多年的过程当中中国的现代环境法已经从无到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个法律。可以说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进程当中,环境法是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这种迅速发展,一方面是中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问题的迫切性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整个中国法制推进的必然结果。环境法是怎么开始的?
1978年的《宪法》当中首先规定了环境保护,在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第11条第2款就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这个《宪法》当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的一项国策,以后再制定相关法就有了《宪法》的依据,这是做出这一条规定的重要意义。
1979年9月1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又原则通过了一项在中国环境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它被学界称为中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总共分总则、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奖励和惩罚、附则共七章33条。它是我国现代环境立法的开端,也会此后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在改革开放一开始许多法律都还没有制定的情况下,环保法在那时就引起了重视,这有它的背景的。
(二)《环保法(试行)》的背景和意义
这种背景,一个是国际教训警示下的环境立法。1979年的中国从文化大革命中的动乱中刚刚走出来,百废待兴、百法待立。《环境保护法(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之处第一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七部法律之一,环境保护它能够在其他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还没出台的情况下就脱颖而出,率先制定和颁布,这里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政治经济背景。
1、当时中国经济虽然不发达,但环境污染和破坏却已经十分严重。
建国初期由于人口相对较少,生产规模不大,所产生的环境问题大多是局部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还不突出。在二十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特别是全民大炼钢铁和国家大办重工业的时候,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在10年的时间中,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处于动乱之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明显加剧。经济建设强调数量,忽视质量,片面追求产值,不注意经济效益,导致资源严重浪费和环境严重污染。
为了解决吃饭问题,一些地区片面强调以粮为纲、毁林毁草、围海造田等问题相当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因环境污染发生农民与工厂企业的严重冲突和流血事件。像北京市场上出售的官厅水库出产的鱼,也因污染而有异味。中国当时环境污染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2、国外环境污染与公害的事件使中国有所警醒。
十八世纪兴起的工业革命曾给人类带来希望和欣喜。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类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超越自我,使人类的衣食住行、工作及交流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形成了灿烂工业文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于重建家园的强烈愿望,世界各国奋力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热。经济发展把一个饱受战争创伤的世界,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推向一个崭新的,前所未有的工业化的时代。人们可以找到许多成功的迹象,婴儿死亡率下降、人均寿命不断提高,更多的儿童能够进入学校接受更好的教育。全球粮食增长的速度,超过了人口增长的速度等等。人类的发展又一次摆脱了黑暗的中世纪的阴影,呈现出光明、灿烂的前景。然而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工业化道路,扩大了人类对自然正面利用的同时也加剧了自然对人类的负面影响。
当人们还在庆贺经济大树结出的累累硕果的时候,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被破坏的千疮百孔。西方国家首先步入工业化进程,最早受到工业化带来的繁荣,但也最早品尝到了工业化带来的苦果。从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在工业发达国家公害事件层出不穷,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是从二十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相继发生在比利时的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镇的烟雾事件,还有洛杉矶的光化学烟雾事件、英国的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富山骨痛病事件、四日市哮喘病事件和九州爱知县的米糠油事件。这些事件震动了全世界,这些触目惊心的环境公害事件也引起了中国政府一些有远见的领导人的重视。特别是在邻国日本发生的四级公害事件促使中国政府思考环境保护的问题,这是国际的背景。
3、环境保护领导人较早地认识了法律的重要性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又起了促动的作用。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中国政府派出四十多人的代表团来参加会议。这个多数团是文革十年当中出国参加会议的最大的一个代表团。就是为了参加一个环境保护的会议去了四十多人。在这一次会议上,尽管中国在公开的发言中,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是资本主义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国家不会有污染和公害,但会议上展示的大量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事实却在中国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就促使中国政府高层的决策者不得不考虑,如何避免和减少已经在发达国家出现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从而显示社会主义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1973年8月国务院便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这“32字方针”在以后大多数都成为中国环境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还通过了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到了这时,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也就是说在1973年就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当中对环境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同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录路线,为正确认识中国的环境形势奠定了思想基础。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
(三)我国环境法已经初步形成完整体系
从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中国的环境立法迅速发展。尤其是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领域涉及到的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违反环境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这部被称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法律,是在1979年试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部法不仅弥补了试行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它所规定的一些法律原则与制度在当时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成为引导其后制定的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法律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环境法体系,同时环境法也成为我国各部门法中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出来:
首先是污染防治的立法涵盖方方面面,污染防治法是环境法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门。它是指对国家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保护身体健康和财产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中国制定的污染防治法的涵盖范围已经相当广泛。包括像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六个条例。现在应该是七个条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还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在行条例。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分别适用于恶臭、震动、土壤污染、地面有害物质控制等领域。
它的第二个方面,就是生态保护的立法正趋于健全。一般认为,生态保护立法所确立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自然区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此中国生态保护法律也主要保护自然区域的法律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方面。它主要的内容涉及到地域环境保护,例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河流湖泊、自然文化遗迹以及景观舒适度保护等等。在生态保护方面,中国过去对生态价值的认识不够,过多的重视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因此在生态保护方面的立法也比较薄弱。在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意识到生态保护立法的重要性,陆续颁布了像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两个实施条例,还颁布了病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活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
再一个就是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自然资源法在中国一直被视为是经济法学的范畴。所以现在的《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在人大法工委那两边是归两个机构来管的。一个归经济法室,另一个归行政法室,所以环保法也被分为两部分,所以这跟传统的人们的观念有关。但是这并不障碍在自然资源立法当中增加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在中国的进一步的传播和影响的扩大,自然资源立法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侧重于资源可持续利用,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得自然资源以各种国家干预的形式,将所有权集中于国家作为全民所有的公有财产。因此现行资源法律制度的建立与西方国家从物权走向准物权。从私人权利逐步法化的历史沿革正好相反,就是国家的资源法律制度的建立,它与西方国家自然资源的从物权走向准物权,从私人权利逐步归法化的这个历史沿革是正好相反的。
依照我国的《宪法》第9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当然依法属于基地所有的除外。为此,我国各种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分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干预而实现的。目前咱们国家已经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煤炭法等自然资源法律,它基本涵盖了森林、草原、矿产资源、土地、水、海域等主要自然资源。在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直至二十一世纪初期,中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修订热潮中,这些资源立法大多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更加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恢复原状。这样就使得自然资源法在性质上具有了环境法的特征,自然资源法律中,有关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也就成为环境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把自然资源法列到了环境法的体系当中。
第四个方面是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立法不断改善。它可能是有害,但是它又是人类生产、生活所必须的,或者是国防所必须的。在这方面,为了防止它的危害,甚至有的防止它的污染也必须了许多立法。例如核材料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实验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还有核出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还有农药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等,这些都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的立法。
还有一
二、我国环境法迅速发展的基本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
环境法在中国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基本形成完整的体系。除了中国改革开放需要建立法制保障的大背景,促使中国环境法迅速发展还有重要的因素,先说原发动因,原发动因是因为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也就是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7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三万亿美元,居世界各国的第四位,现在中国已经居于第二位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说关于淮河水质变化的民谣就充分反应了这种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有一个民谣说的是“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身心受害”。
据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统计,2006年全国七大水系(含国界)河流检测断面中,一到三类水质断面占46%,四类、五类占28%,劣五类占26%。劣五类就是达到劣的基本上这水没有利用价值了,就纯粹是有害的,到五类基本上也没有多大的价值。28%加上26%,加起来就是超过了50%。全国近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三类海水为8%,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反应水污染的程度的赤潮在二十世纪60年代以前五到六年爆发一次。70年代赤潮不断发生,90年代平均每年发生20起,而2000年到2003年赤潮次数已经分别是29次、77次、79次和119起。
中国大气环境,二氧化硫容量大约为1200万吨,而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却高达2588.8万吨,严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二氧化硫污染环境的重要后果就是酸雨,酸雨已经覆盖中国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个图上的红色的斑点就可以看出,南方和西方特别严重,但是北方本来应该是碱性的土质,但是在北方甚至到图梅江那个地方,到内蒙那都有了酸雨。全国受污染耕地约1.5亿亩,污染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据调查在大约140万公顷的污水灌溉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水灌溉区面积的64.8%。在生态环境方面,中国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大约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1%。每年流失土壤近50亿吨,相当于耕作层33厘米的耕地,130万公顷。全国现有退化草地135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可利用草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且每年仍以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来增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国内外专家测算,中国每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8%到13%。同时环境污染还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跨国界环境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或激化国家之间的矛盾。联合国开发署认为中国空气严重污染地区死于肺癌的人数比空气良好地区高8.8倍。北京市肺癌发病率已经跃居恶性肿瘤之首,据调查,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北京石景山区,肺癌死亡率比全市平均值高30%。
对这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和加以解决,必将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法制社会采用法律手段应当是最正规和最有利的手段。因此中国的环境立法也就在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
(二)环境科学的兴起对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催化作用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促使科学界关注环境问题。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一些大学就开始设立环境科学或者环境工程专业,在国家层次建立了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法也逐渐从其他部门法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许多科学家运用本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环境问题分别加以研究和探讨。研究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规律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途径。这种研究使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也不断科学化,从而导致了国家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进步,促使国家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三)广大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对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使得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许多人的正常生活和生存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唤起了他们争取环境权的意识。因环境问题引起的投诉不断增加,在中国环境保护统计当中,2007年全国环境纠纷的投诉来信和来访超过了70万起。到2009年就超过了将近80万起,而且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并开始同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环境不友好行为展开斗争。
例如发生在2004年在北京的圆明园事件,就是圆明园要耗资1.5亿铺设防渗膜,被公众发现了以后,促使国家召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
环境法在中国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基本形成完整的体系。除了中国改革开放需要建立法制保障的大背景,促使中国环境法迅速发展还有重要的因素,先说原发动因,原发动因是因为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也就是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7年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超过三万亿美元,居世界各国的第四位,现在中国已经居于第二位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例如说关于淮河水质变化的民谣就充分反应了这种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有一个民谣说的是“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身心受害”。
据200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统计,2006年全国七大水系(含国界)河流检测断面中,一到三类水质断面占46%,四类、五类占28%,劣五类占26%。劣五类就是达到劣的基本上这水没有利用价值了,就纯粹是有害的,到五类基本上也没有多大的价值。28%加上26%,加起来就是超过了50%。全国近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三类海水为8%,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反应水污染的程度的赤潮在二十世纪60年代以前五到六年爆发一次。70年代赤潮不断发生,90年代平均每年发生20起,而2000年到2003年赤潮次数已经分别是29次、77次、79次和119起。
中国大气环境,二氧化硫容量大约为1200万吨,而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却高达2588.8万吨,严重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二氧化硫污染环境的重要后果就是酸雨,酸雨已经覆盖中国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这个图上的红色的斑点就可以看出,南方和西方特别严重,但是北方本来应该是碱性的土质,但是在北方甚至到图梅江那个地方,到内蒙那都有了酸雨。全国受污染耕地约1.5亿亩,污染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多数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
据调查在大约140万公顷的污水灌溉区中,遭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水灌溉区面积的64.8%。在生态环境方面,中国是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大约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1%。每年流失土壤近50亿吨,相当于耕作层33厘米的耕地,130万公顷。全国现有退化草地135万平方公里,占我国可利用草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且每年仍以2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来增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国内外专家测算,中国每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约占GDP的8%到13%。同时环境污染还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跨国界环境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或激化国家之间的矛盾。联合国开发署认为中国空气严重污染地区死于肺癌的人数比空气良好地区高8.8倍。北京市肺癌发病率已经跃居恶性肿瘤之首,据调查,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北京石景山区,肺癌死亡率比全市平均值高30%。
对这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和加以解决,必将影响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法制社会采用法律手段应当是最正规和最有利的手段。因此中国的环境立法也就在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迅速发展起来。
(二)环境科学的兴起对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催化作用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促使科学界关注环境问题。从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一些大学就开始设立环境科学或者环境工程专业,在国家层次建立了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多数省市都设立了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法也逐渐从其他部门法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许多科学家运用本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环境问题分别加以研究和探讨。研究环境的运动变化规律及其人类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协同演化、持续发展的规律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具体途径。这种研究使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解决环境问题的手段也不断科学化,从而导致了国家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进步,促使国家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
(三)广大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对环境法的迅速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使得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发生,许多人的正常生活和生存权利受到侵害。由此唤起了他们争取环境权的意识。因环境问题引起的投诉不断增加,在中国环境保护统计当中,2007年全国环境纠纷的投诉来信和来访超过了70万起。到2009年就超过了将近80万起,而且随着公众环境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并开始同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环境不友好行为展开斗争。
例如发生在2004年在北京的圆明园事件,就是圆明园要耗资1.5亿铺设防渗膜,被公众发现了以后,促使国家召开听证会让它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圆明园事件最早的发现者是兰州大学的一位学者,他向媒体的投诉引起了全国上下对圆明园铺防渗膜工程的关注,它是社会公众环境意识提高,并充分发挥民间监督力量,保护城市环境的典型缩影。所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监督企业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法律,都需要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重视和加强环境立法也就是必然的。
(四)国家发展战略和执政理念的转变对环境法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主张只有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才能使得全社会一体遵行。要不要制定某项法律,什么要求和主张能够成为法律的内容,完全由国家来决定。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战略,执政党采用什么样的执政理念,对环境法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在二十世纪70年代末,决定改革开放的战略以后。在80年代中期就决定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与计划生育放在同等的地位,因此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2年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这样就为大规模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根据。特别是当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提出以后,为了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环境的和谐,就更加需要环境法加以保障。因而环境立法也就被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三、我国环境法在经济社会变革中发生转变
上面讲了我国环境法的现状以及它为什么发展的快,实际上国家到了现在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了,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经济发展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环境法的一些规定在发生变化。下面讲我国环境法在经济社会变革中发生的转变。如果从1973年中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开始,起草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文件算起。环保法在中国至今已经有了将近40年的发展历史了,而真正的现代环境立法,应当是开端于1979年讲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在这将近40年的历程当中,中国的环境法并非保持一成不变的姿态。期间发生过一些不可忽视的历史性的转变,这些转变既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则也包括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的转变,还包括环境执法方式的转变。具体来说,这些转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促进现代化建设到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实际上是立法目的的转变。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当中都可以看到中国在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方面的宏伟决心。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意识到只将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从长远看,必将限制经济发展。同时中国政府也看到了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带来的各种环境恶果,以及由此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策略便发生了积极的转变,开始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行动,并且深受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理念的影响。中国在1992年6月派出庞大的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环境法大会,并带头签署《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纪议程》,以及几个环境保护的公约。联合国环境法大会所贯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深深的影响了我国关于发展模式的选择,并相应的影响了中国的环境立法。
这个影响一个是在经济领域,我国果断实施了两项重大的改革,实施两个根本性转变,也就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1996年国务院做出决定,关闭“十五小”,对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第二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中国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把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明确宣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并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环境保护战略和方针。第三是在环境立法方面对二十世纪80年代制定的立法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修订。并制定新的法律,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并开始规定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超标违法等一些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同时提高了对违法的处罚力度。让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资源法的修订也都更加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起草多年而难以获得通过的法律法规也在二十世纪90年代得以发布实施,这是一种转变。
(二)从环保与经济发展协调到经济发展与环保协调
在中国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有一个微妙而关键的变化,那就是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的关系上,环境与发展的位次的置换。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早期,在二十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中期以前许多关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当中,包括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列入其中。而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种表述逐渐转化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甚至明确提出环境优先。例如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这个文件当中,第一次要求提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并在一些特定地域实行环境优先,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也将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特别重要的内容,这些都说明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正在发生历史性的转变。
对比这两种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可以看出虽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但是发展与环境的重要性,已经在上述表达方式的变化中有所体现。中国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时,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已经不再单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让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让路,而是逐渐凸显环境保护的重要位置。甚至提出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需求相协调,应符合长远发展和绿色发展的需求。毫无疑问这是可持续发展观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战略选择上的重要影响的典型体现。
与这一转变相适应的是近年来的立法更加突出环境问题的预防、清洁生产、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立法。相应的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还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修订了草原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就是由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变成了城乡规划
(一)从促进现代化建设到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实际上是立法目的的转变。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无论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当中都可以看到中国在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方面的宏伟决心。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意识到只将经济建设放在首要位置从长远看,必将限制经济发展。同时中国政府也看到了发达国家传统发展模式带来的各种环境恶果,以及由此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因此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策略便发生了积极的转变,开始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行动,并且深受国际社会环境保护理念的影响。中国在1992年6月派出庞大的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环境法大会,并带头签署《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二十一世纪议程》,以及几个环境保护的公约。联合国环境法大会所贯彻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深深的影响了我国关于发展模式的选择,并相应的影响了中国的环境立法。
这个影响一个是在经济领域,我国果断实施了两项重大的改革,实施两个根本性转变,也就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1996年国务院做出决定,关闭“十五小”,对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第二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制定了中国的《二十一世纪议程》,把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明确宣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并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环境保护战略和方针。第三是在环境立法方面对二十世纪80年代制定的立法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修订。并制定新的法律,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并开始规定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超标违法等一些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同时提高了对违法的处罚力度。让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资源法的修订也都更加强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起草多年而难以获得通过的法律法规也在二十世纪90年代得以发布实施,这是一种转变。
(二)从环保与经济发展协调到经济发展与环保协调
在中国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有一个微妙而关键的变化,那就是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的关系上,环境与发展的位次的置换。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早期,在二十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中期以前许多关于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规范性文件当中,包括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列入其中。而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种表述逐渐转化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甚至明确提出环境优先。例如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这个文件当中,第一次要求提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并在一些特定地域实行环境优先,我国的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也将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为特别重要的内容,这些都说明中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正在发生历史性的转变。
对比这两种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可以看出虽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但是发展与环境的重要性,已经在上述表达方式的变化中有所体现。中国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时,在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已经不再单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让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让路,而是逐渐凸显环境保护的重要位置。甚至提出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需求相协调,应符合长远发展和绿色发展的需求。毫无疑问这是可持续发展观在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战略选择上的重要影响的典型体现。
与这一转变相适应的是近年来的立法更加突出环境问题的预防、清洁生产、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立法。相应的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还有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修订了草原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就是由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变成了城乡规划法。然后水污染防治法,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法,在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指标,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的使用范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对水污染事故的处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环境民事责任和程序的规定方面都比原有的环境立法有所突破,这是第二个转变。
(三)从“重行政轻民事”到“行政与民事并重”
在我国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还是执法领域都表现出浓厚的重行政轻民事的色彩。也就是各项环境立法在其法律性质上,大多重视其所具有的行政法特征,侧重体现政府公权力对环境保护事物直接管理。在解决环境纠纷的时候也更注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对环境纠纷当事人民事权益受损的事实关注不足,甚至一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选择上,更倾向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争端的行政处理。就其原因这与中国长久以来的包揽一切的大政府模式不无关系,在大政府政治体制模式下,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习惯性的将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事物,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物交由行政力量来处置、决断。而中国漫长的官本位文化祭奠也为这种行政力量和公权力的膨胀铺平了道路。但是随着中国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显现,环境法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越来越多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已经涉及到了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这已经不是行政机关一己之力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了。例如一些工厂污染了农民的土地,甚至造成水产养殖的鱼的大量死亡。在要求赔偿的过程中,它就是一个民事的赔偿。以在中国环境法学界引起激烈争论的环境权理论为例,很多学者论证,环境权不仅仅是《宪法》层次的权利,也是民法层次的权利。如公民的采光权、通风权等等,对于传统民法中的相邻权是息息相关的。
很多环境纠纷的产生也因类似权益争端而产生。结果这些纠纷,不仅需要并重并续的综合性环境立法,更需要行政与民事程序并重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这种转变已经正在有关的环境立法中得到体现。从2004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增加了四个民事条款开始到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大量有利于维护污染受害者权益的条款的出现,再到侵权责任法里面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现在最高法院也要对侵权责任做出司法解释,环保部也在组织制定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和评估的机制建立。所以这些都体现了从“重行政轻民事”向“行政与民事并重”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