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解读(五)

讲师风采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 副教授
讲师简介:
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
视频简介:
2010年国家对《国家赔偿法》做了专门的修订,新的法律在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保证赔偿支付等方面有所改进,修改后的法律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侵犯公民权益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法究竟精神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呢?这就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为我们作了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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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情形很容易判断,尤其是很多目击情况之下,执法人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比较容易。通常而言,是由受害人证明你的损失是由于国家造成的,但是有一些情形比较特殊,像我们刚才举的例子,人被公安机关抓了,在看守所里,在拘留所里死亡了,大家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之下,人已经死了,你要家属去证明,是因为公安造成的,是很难的。所以这次的国家赔偿,也就是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就做了限制。具体的内容是,如果是采取了行政拘留,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是对公民进行羁押,被限制自由的人,或者是被羁押人死亡,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被羁押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也是一段,大家觉得可能是读起来很费解,我刚才举的例子,人被公安机关关了,抓起来,关在看守所或者是拘留所,第二天人就死亡了,或者说成了植物人,这种情况之下,他的死是不是公安机关造成的,不是由这个人,他的家属来证明,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机关要拿出证据证明,他的死亡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说突发心脏病,心脏病猝死,是他个人的原因,而不是我造成的。所以这种情况,国家机关拿证据证明什么,证明不是他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说,心脏病突发,我采取了措施,即使采取了措施,但是他还是死亡了,没有挽回他的生命。能够证明,不是因为公安机关自己的原因,或者是采取了措施,没有能够避免死亡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如果证明不了,推定为这个人的死亡就是因为公安机关或者是相关的国家机关造成的。 这是从我们实践当中总结出来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家属证明这个人的死亡是职务行为,没有办法证明,因为这个人已经脱离了家属的控制,或者是视野的范围之内,没有办法证明。既然人是被有关的国家机关控制的,他最容易拿出证据证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确实是因为心脏病,或者是特殊的意外情况造成的死亡,还是什么原因。总之,这种情况国家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或者是有关机关拿证据证明什么?证明不是因为他的原因造成的,是因为比如说被死亡人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就是说摆脱他的死亡跟这个机关之间的关系。 如果摆脱不了,那就推定是国家机关。所以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大家可以看到,是有利于受害人和受害人的家属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国家机关更有能力来证明,证明不了,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是这一次修改法律当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所以我们回过头来看,这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一,从主体来说,是行政机关或者是公检法、监狱、看守所这些机关和他的工作人员,从外观当中,所以一般的工作,这些机关之外的机关,或者是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国家赔偿。比如说军队,或者是人大,不存在,只有这两类国家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从外观上我们就可以判断。 第二,这些机关和工作人员,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国家赔偿,一定是职务行为,同时这个职务行为往往是违法的,或者是出现特定的结果。 第三,出现了这样的职务行为,给别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有这样的结果,我确实是违法了,你的房子违章建筑,但是我还没有拆呢,你没有损失,我不仅是建设局的人,我作出了处罚决定,同时还把你的房子拆了,导致你的房子确实不能复员了,才要配戳。第三是要有这样的结果,你的人身和财产有结果。 第四,你的损失确确实实是国家职务行为造成的,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以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缺了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存在国家赔偿。所以,对国家机关来说,或者是某一个公务人员来说,我们说国家承担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不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就要从这四个条件一一来分析,逐一来分析。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构成国家赔偿。这是第二个至关重要的内容,也是重点需要大家掌握和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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