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例解析(四)

讲师风采
王伟国
讲师简介:
王伟国,现为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研究一处处长、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博士,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十余年、借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八个月。
视频简介:
本课程由中国法学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伟国,以案例解析的方式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要讲述了三个方面: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了食品安全法;二、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三、《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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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5日食品添加剂市场网的报道,叫《国家免检产品促销忙》。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免检产品当时下架的历史背影。110元的金龙鱼牌花生油降价到89.5元,134.8元的乳花牌花生油降至109.8元,曾经是香饽饽的食品国家免检标志“M”将在年底终结,明年起再在食品上打国家免检就要被查处了。 笔者近日在市区多家超市看到,不少国家免检食品正降价促销,商家正在抓紧时间忙促销免检产品,减低下架换装费用。继三聚氰氨奶粉事件发生后,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从9月18日起废止国家免检制度,停止食品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而原免检产品标签上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次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将不得使用拥有免检标识的包装,否则将被查处。对于食品的国家免检产品的标志使用,国家考虑到企业的库存,将印有免检产品的包装使用规定到12月30前为过渡期。以上是讲的有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做出的第六个方面的针对性的规定。 (七)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接下来我再讲第七个方面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是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首先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了规定,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方案也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这一章还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放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上加以规定。 本来在规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以前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突发性事件应急报告也做了规定,这个法律就是2007年11月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是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卫生食品应急条例》。因为有这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计的时候,对报告制度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本应该是按照小时计的报告托了38天才报道,石家庄市政府在实行应急报告制度,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因为对这起食品安全事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延误了事故的处置,扩大了事故造成的危害严重的后果,教训很深刻的。因此,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都受到了撤职的处分。 为了吸取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食品安全法》就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应急报告和通报制度的规定照抄下来,重申必须处置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食品安全法》同时还规定了食品安全查处的权限和监管部门与其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这些规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强调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必须依法及时,尽可能的减少损害后果,绝不让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发生。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是我们一定要做到的是力争使食品安全事故少发生一点,发生之后处理的快一点,让损失少一点。 下面我介绍一个2011年10月15日一个新闻报道,根据该报道《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布并开始实施,这个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也就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提高相应的机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的级别。 (八)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制与问责制 接下来我再讲一下《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的规定第八个方面,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制与问责制。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方式。一是,处分,处分分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对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二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和吊销许可证,撤销单位相关资格资质,取消违法人员从业资格。三是,刑事处罚。四是,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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