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是设立民族自治机关,也就是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就要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力为目的的,所以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是特定的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民族事务的主要工具。
第三个是它的行使自治权力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行使民主自治权,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实质,所谓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管理本民族区域和民族内部事物自治的权力。这是我们讲到民族区域自治。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个内容也是第三个基本政治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们讲实行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主要做的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目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和最广泛的途径,所以我们必须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加以重点的推进。
这里面内容比较多,基层群众自治包括比如说城镇居民自治,城镇居民自治我们一般讲是城市居民在城市基层党组织政府的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办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一项制度。所以这里面也包含很丰富的内容,包括城市居民自治的领导力量,也就是执政党和政府是城市居民自治的领导力量。城市居民自治的主体和客体,自治的主体当然是依法拥有和行使自治权的法律主体。从情理和法律上讲城市居民自治主体就是城市广大的居民,居民是城市的主人,也是城市自治组成的主体。当然社区居民自治的客体就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对象,就是居民自治的内容。社区内居民各种公共事务也就是这些公共事务是跟各个行为主体权力相关的事物。城市居民自治的自治机关是我们现在讲到居民委员会,按照这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居民会议包括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一般要求是在社区里面年满18岁权力居民组成,有很多权力在内。包括选举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讨论并决定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很详细的规定。包括居民委员会怎么组成的,我们都有一些制度化的规定。
另外一个基层制度就是农村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当然讲的是在一个广大的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以村民自治的主体当然是村民,也就是说行政村范围内全体村民群众,村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既是服务者又是被服务者,所以两者是有机的统一。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四个民主,我们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民主选举讲主要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这三公原则由本村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民群众维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的选进村委员会,再一个是民主决策。关于村民自治里面就是民主决策的问题,凡是涉及到村民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的村民委员会有关制度来决定。还有一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应该讲中国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特别是基层的制度在中国推进了这么多年,应该说非常有效的。因为我这前几天去山东专门做了一个调研,大家都反映尽管存在那样的问题,包括贿选的问题,包括家族势力,但是总的讲在农村的选举相对来讲搞的非常好,很多群众还是非常满意的。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五个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含整个中国政治制度里面的,法律体系前面其实也谈到了,我们讲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规范表达和文本形式,作为法律体系就是一个制度的,规范的表达和文本形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的有法可依,对于中国特色制度的确定保障有重大的意义。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上建成了。
法律体系我们知道是有层次的,一个是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制订必须是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宪法相抵触。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这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要确立国家在各个方面建设的法律制度,构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骨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局性的问题。第三个是行政法规,这是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订的,包括行政管理各个领域,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再一个是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做什么?
第三个关键问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我们要做什么,当然我们的政治制度现在比较清楚了,我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很清楚,以及具体的政治制度也清楚。应该讲政治制度方面还是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空间,我们需要做很多的努力,进一步既要坚持还要完善,这些方面我们概括为几个方面。
(一)旗帜鲜明地反对几种错误观念
第一,我们要旗帜鲜明的反对错误的观念。就是说我们要完善好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或者是解决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突出问题,有一些错误的东西必须要清除,如果不清除错误的理念我们选择错了,一些错误的政治道路我们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这些问题比如说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了,有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停滞的。尤其是在国外很多理论认为从1989年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什么进展,是滞后的,应当对这些观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应该讲20多年中国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发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我们都有明显的进展,无论是党的领导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们其他方面具体的制度,比如说我们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使之在整个中国政治作用中越来越突出。包括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我觉得是要看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
第二种理念是所谓新资本主义提出来的,所谓政治全盘西化论,主张多党制,代议制,两院制和三权分立。一种是境外学者到中国宣传新资本主义,还有我们国内学者自身的言论,这种言论是非常多的,认为中国的出路必须搞多党制,必须搞代议制,必须搞两院制,搞三权分立,这个问题要非常的清晰。邓小平一直讲过一个观点是中国要走自己的路,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经济上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不搞多党制,不搞三权分立,不搞两院制,所以我们中央一再强调,包括在去年两会上吴邦国明确指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制,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说的非常清楚。
这个问题也是基于中国的国情提出来的,为什么这么讲呢?后面要谈到你对多党制也好,三权分立也好,代议制也好,要非常清楚的认识,究竟这些东西能不能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我认为如果搞了多党制,代议制,甚至是三权分立不但解决不了中国面临的复杂发展问题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因为很多政治制度的设计确实是基于历史和国情提出来的,而不是说仅仅从这个概念好不好,从这个思想理念新不新提出来的。这是第一个从理念上要明确的。
(二)对于西方国家的代议政治模式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第二个是认识清楚西方国家的代议制,包括多党制对它有科学的认识,这是一个很大的前提。我们现在对西方国家的代议制认识并不是很清楚,大家都知道一个概念一元两院,反对党等等,这只是一些表象的东西。我们一个要清楚有一些学者尤其是西方学者夸大西方国家的民主历史,比如说福山在他的《历史的终结》中把英国和美国,其他国家看作是在1848年就已经是民主国家了,其实在1848那时候的美国和英国一半的人处于没有投票权的状况,而且在美国奴隶制依然没有取消。实际上美国黑人的投票权到1965年才开始实施。瑞士是到1971年所有的妇女才获得了投票权,瑞士实现了所谓真正形式上的普选权。
在这个意义上妇女获得普选权第一个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苏联,在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首先搞的,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很多西方人跟我们灌输了很多很错误的理念。把这个东西西方国家一开始就是非常民主的,好像没有历史的进程,实际上是经历非常漫长的国家,有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压力之下搞的,也不是它自愿搞的,有社会主义国家一些压力了,没有办法才去推行真正所谓的民主。
第二个,处于阶级立场的需要,一些西方学者把西方民主等同于民主本身,说西方民主从来都有,民主只有西方民主,没有第二种民主,既没有东方民主,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所谓欧洲以外的民主。比如说英国学者阿伯拉斯特在2002年写了一本书是《民主》,这是第三版,他说西方的民主观念源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民主是一种我们西方已有的东西,所以一讲到民主就是所谓竞争性选举,就是要求在选举权有影响的,相互对立的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就是要求两个政党努力维持一确定的投票集团,尽力争取赢得当前选举的胜利。所以马尔库塞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讲了我认为这些定义对于民主的描述的就是1952年美国选举的情况,实际上你的民主不是别的,就是说的美国。很显然西方政治模式不具有所谓的普世性,这一点要认识清楚。要是认识不清楚很容易进入它的陷阱里面去。包括所谓釜山提出来
第二个是设立民族自治机关,也就是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就要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力为目的的,所以自治机关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保障,是特定的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管理民族事务的主要工具。
第三个是它的行使自治权力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行使民主自治权,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实质,所谓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据宪法和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管理本民族区域和民族内部事物自治的权力。这是我们讲到民族区域自治。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个内容也是第三个基本政治制度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们讲实行群众自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主要做的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目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和最广泛的途径,所以我们必须把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加以重点的推进。
这里面内容比较多,基层群众自治包括比如说城镇居民自治,城镇居民自治我们一般讲是城市居民在城市基层党组织政府的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办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一项制度。所以这里面也包含很丰富的内容,包括城市居民自治的领导力量,也就是执政党和政府是城市居民自治的领导力量。城市居民自治的主体和客体,自治的主体当然是依法拥有和行使自治权的法律主体。从情理和法律上讲城市居民自治主体就是城市广大的居民,居民是城市的主人,也是城市自治组成的主体。当然社区居民自治的客体就是社区居民自治的对象,就是居民自治的内容。社区内居民各种公共事务也就是这些公共事务是跟各个行为主体权力相关的事物。城市居民自治的自治机关是我们现在讲到居民委员会,按照这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居民会议包括居民委员会,居民会议一般要求是在社区里面年满18岁权力居民组成,有很多权力在内。包括选举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讨论并决定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里面有很详细的规定。包括居民委员会怎么组成的,我们都有一些制度化的规定。
另外一个基层制度就是农村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当然讲的是在一个广大的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以村民自治的主体当然是村民,也就是说行政村范围内全体村民群众,村民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既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既是服务者又是被服务者,所以两者是有机的统一。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四个民主,我们叫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民主选举讲主要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这三公原则由本村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真正把村民群众维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的选进村委员会,再一个是民主决策。关于村民自治里面就是民主决策的问题,凡是涉及到村民公共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的村民委员会有关制度来决定。还有一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应该讲中国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特别是基层的制度在中国推进了这么多年,应该说非常有效的。因为我这前几天去山东专门做了一个调研,大家都反映尽管存在那样的问题,包括贿选的问题,包括家族势力,但是总的讲在农村的选举相对来讲搞的非常好,很多群众还是非常满意的。
(一)旗帜鲜明地反对几种错误观念
第一,我们要旗帜鲜明的反对错误的观念。就是说我们要完善好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或者是解决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突出问题,有一些错误的东西必须要清除,如果不清除错误的理念我们选择错了,一些错误的政治道路我们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这些问题比如说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了,有很多人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停滞的。尤其是在国外很多理论认为从1989年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什么进展,是滞后的,应当对这些观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应该讲20多年中国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发展,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具体制度设计上我们都有明显的进展,无论是党的领导制度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们其他方面具体的制度,比如说我们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使之在整个中国政治作用中越来越突出。包括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若干意见》,在这方面我觉得是要看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进展。
第二种理念是所谓新资本主义提出来的,所谓政治全盘西化论,主张多党制,代议制,两院制和三权分立。一种是境外学者到中国宣传新资本主义,还有我们国内学者自身的言论,这种言论是非常多的,认为中国的出路必须搞多党制,必须搞代议制,必须搞两院制,搞三权分立,这个问题要非常的清晰。邓小平一直讲过一个观点是中国要走自己的路,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经济上我们始终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上不搞多党制,不搞三权分立,不搞两院制,所以我们中央一再强调,包括在去年两会上吴邦国明确指出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制,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说的非常清楚。
这个问题也是基于中国的国情提出来的,为什么这么讲呢?后面要谈到你对多党制也好,三权分立也好,代议制也好,要非常清楚的认识,究竟这些东西能不能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我认为如果搞了多党制,代议制,甚至是三权分立不但解决不了中国面临的复杂发展问题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因为很多政治制度的设计确实是基于历史和国情提出来的,而不是说仅仅从这个概念好不好,从这个思想理念新不新提出来的。这是第一个从理念上要明确的。
(二)对于西方国家的代议政治模式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
第二个是认识清楚西方国家的代议制,包括多党制对它有科学的认识,这是一个很大的前提。我们现在对西方国家的代议制认识并不是很清楚,大家都知道一个概念一元两院,反对党等等,这只是一些表象的东西。我们一个要清楚有一些学者尤其是西方学者夸大西方国家的民主历史,比如说福山在他的《历史的终结》中把英国和美国,其他国家看作是在1848年就已经是民主国家了,其实在1848那时候的美国和英国一半的人处于没有投票权的状况,而且在美国奴隶制依然没有取消。实际上美国黑人的投票权到1965年才开始实施。瑞士是到1971年所有的妇女才获得了投票权,瑞士实现了所谓真正形式上的普选权。
在这个意义上妇女获得普选权第一个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苏联,在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首先搞的,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所以很多西方人跟我们灌输了很多很错误的理念。把这个东西西方国家一开始就是非常民主的,好像没有历史的进程,实际上是经历非常漫长的国家,有的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压力之下搞的,也不是它自愿搞的,有社会主义国家一些压力了,没有办法才去推行真正所谓的民主。
第二个,处于阶级立场的需要,一些西方学者把西方民主等同于民主本身,说西方民主从来都有,民主只有西方民主,没有第二种民主,既没有东方民主,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所谓欧洲以外的民主。比如说英国学者阿伯拉斯特在2002年写了一本书是《民主》,这是第三版,他说西方的民主观念源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民主是一种我们西方已有的东西,所以一讲到民主就是所谓竞争性选举,就是要求在选举权有影响的,相互对立的候选人之间进行竞争,就是要求两个政党努力维持一确定的投票集团,尽力争取赢得当前选举的胜利。所以马尔库塞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讲了我认为这些定义对于民主的描述的就是1952年美国选举的情况,实际上你的民主不是别的,就是说的美国。很显然西方政治模式不具有所谓的普世性,这一点要认识清楚。要是认识不清楚很容易进入它的陷阱里面去。包括所谓釜山提出来历史的终结,历史的终结是什么?自有民主制度,人类历史不能再前进了,就是终结于美国这种自有民主制度,还有所为的提出来恒心论第三拨,就是要人类历史一定一波一波民主浪潮向西方牢笼,这都是假设的情况,并不是历史真正演进的进程。
(三)要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
第三个是我们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要明确人大代表就是人民的代表,我们不能把人大当作是西方的国会和议会,也不能把人大代表当作是国会的议员,如果是以这样的思维看待人大代表和数量,就会出现很多偏差。我们有的人就说你看中国的人大就是西方的国会,人大代表就应该是议员,如果是按照这样的标准看人大代表数量太多了,应当大大减少,最后都变成专职化的议员。这种观点有人讲了,说我们人大代表有三千多名,可以说是世界之最,如果按照代表人口比例大概是40万一个太多了,而且我们有这么庞大的国会,构成非常复杂,代表结构不合理,劳动模范或者是基层群众人民代表过多,讲了很多。所以有人讲我们要专业化,我们人大代表不能三千多人,要把它减到一千人或者是五百人就可以了。我觉得实际上这是进入了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把这个人大代表当成议员了,当成专职的就是像职业政客一样。
人大代表来自于各行各业,反映行业的要求和情况,所以我们还是要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而不是走西方所谓职业政客的道路。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要进一步的清楚,我们要认识清楚人大代表和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我们人大代表是来自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具有党派性质。我们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跟群众关系本身非常密切,而且我们人大代表有各自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体会比较深,对现实生活实际问题了解比较深,所以我们要进一步解决的是增强他的代表性。这样才能成为真正人民的代表,而不是某一些利益或者是某一个单位的代表。
我们2010年通过的选举法进一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础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该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等等,这个问题是我们今后不断进一步完善的方面,而且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增强跟选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到你所在选区汇报工作,接受选民对你的咨询等等,这都是可以进一步解决好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
第四个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制度,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我们要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进一步的做好。因为我们中央在一个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出,人民通过选举通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性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两种重要形式。我们讲民主分两种,一个是选举民主,一个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很重要的体现是通过我们的协商民主制度解决,通过我们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解决,我们要进一步把协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使协商民主更能发挥出它的独特优势出来,因为它的优势就是通过政治协商的自主平台,使得各方面的意见得以充分的表达,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性意见,避免单纯选举民主的种种局限,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某种意义上协商民主就是要解决好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们一再强调的共和的精神。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共和国,共和国是什么呢?就是通过我们的协商民主,在各方面取得共同一致的意见。
所以要防止在投票和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是通过协商民主防止在投票和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这两个制度有机的搭配起来,推动我们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进一步的完善。
(五)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再一个是完善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我觉得是当前很重要的工作,应该讲这一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确保新中国成立几十年国家稳定和民族发展方面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我们可以想一下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整个欧洲大陆出现了两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某种意义上是两个背反的现象。在欧洲的西部加速一体化,整个欧洲的西部几十个国家边界不要了,军队不要了,货币不要了,大家形成一个欧盟。在欧盟西部加速一体化的同时,苏联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而是解体了,一个国家分成了十几个国家,在欧洲恰恰是几十个国家变成了一个,这很值得我们反思的。为什么欧盟不分裂呢,为什么不分成60个国家,70个国家,而苏联为什么偏偏就从一个国家变成十几个国家呢,这里面就是涉及到民主问题,就是涉及到民主问题有没有解决好。苏联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有很多教训,其中一方面就是在民族这方面确实实行了联邦制,没有解决好民族团结问题,这很大的教训。当然欧洲各个民族确实是通过所谓的后民族国家的共识,不断的在大家对统一欧盟的共识,既要保持你的个性也同时形成对整个欧盟的共识。我们讲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放眼世界看。
我们首先承认我们这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可以讲还存在完善的空间,进一步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说我们要大力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发展,要想完善这个民族发展经济还是一个基础性的东西,特别是缩小地区差别,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的过程中要缩小地区差别,为更好的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一个更好更强的经济基础。
还有一个是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配套建设,我们已经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了,有一些相关配套的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出台一些相关的细则,比如说一些法律的解释或者是实施细则,明确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提升基本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再一个是民族区域自治要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除了制订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规定以外,各界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的力度。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相关的问题。
再一个是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这也是很重要的。要通过我们的宣传、教育,通过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包括加强公民意识的教育,加强中华民族意识的宣传教育,再一个是挖掘有效整合中华文化资源来促进我们文化的整合。
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我觉得这确实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这方面第二个是积极促进各民族人民的文化交流,使各族人民通过文化交流的进程增进相互理解,培育共同文化。我们确实进一步加强文化的交流,除了经济发展相互交融以外,还有培育共同的文化认同。我觉得中国文化包含了各个民族共同的创造,各个民族都有自己非常先进的文化,值得我们中华民族人共同的骄傲,各个民族确实在几千年过程中都创造了非常灿烂的文化,当然文化之间在交流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冲突,我觉得不产生冲突也是不正常的。最重要是通过既是有一些矛盾也没有关系,通过多方面的交流培育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元素出来。还有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在这个问题上态度不能含糊。所以通过这一点强调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也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在的要求,我们既要发展经济也要完善法律,当然我们在文化上也有坚定不移的推进对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上和文化上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