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二……

讲师风采
李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
讲师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宣部、司法部中高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成……
视频简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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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们国家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我们讲今天,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们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立法体制,我们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我们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们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那这种立法体制它有很大的好处就是,立法主体多元化,地方化了以后,可以大大加快立法的速度,在新中国我们彻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砸烂旧的国家机器包括它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百废待兴,在这种情况下让更多的立法主体来制定法律,对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样一个体制在当时有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实践上也大大加强和推进了我们的立法工作。 我们这儿有一个统计数据,从1950年到1953年中央立法一共就有435件,平均每年的立法达到了109件,有几地方,我给大家讲讲数字。比如说浙江从1950年到1953年一共制定了暂行法律条例和单行法规653件,每年平均立法是163件。内蒙古从1950年到1954年制定各种条例,规范性文件368件,年均立法73.5件。 这个地方需要说明的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立法数量呢?我们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个数量跟当时相比差别很大,或者是今天数量要少的多。是因为当时我们所理解的立法和法律的那样一个文本形式和今天是不一样的,当时很多决定决议命令等等,都被理解为是法律,理解为法律,法令或者是法规,理解为今天我们立法的那个结果。但是当时很多东西实际上是一种政策,一种命令的东西。我们为什么用这方式来统计?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立法汇编的文件统计出来的,也就是说当时我们国家就是把这些东西理解为是一个立法的结果,所以这些数字是从国家正式的立法文件汇编当中统计出来的。但是它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和今天的立法有根本的不同,所以这个地方需要给大家做一个说明,这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们的立法体制。 从1954年宪法的制定到1982年宪法颁布,这段时间我们实行的立法体制我们把它叫做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之前是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1954年宪法建立的体制叫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这个依据在什么地方呢?就是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的制定,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大家注意这个词,用了一个唯一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所以根据1954宪法的规定,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没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后来一个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才取得了制定法令的权利。 因此根据1954宪法的规定,我们认为1954年宪法构建了这个立法体系是中央集权的立法体系,这种体系也是遵循了毛泽东主席当时的一些指示,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中央保证法制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和中央的权威。特别是在当时实行计划经济那样一个背景和条件下,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有利于推行计划经济,保证法制的稳定。但是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这样一种体制,就限制了其他比如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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