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大家好,欢迎来到中国求索网。今天我们要讲的内容叫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当然这个题目它很大程度上不光是理论的命题,更多的是我们实践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意义
(一)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首先我们讲一下司法公信力的意义,讲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首先要讲什么是司法。司法在狭义的意义上来讲我们一般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也就是说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的司法机构,也通常的意义上的法院。但是广义上的司法,则是指能够承担各种各样司法职能一切的国家权力机构。比如说像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我们经常把公检法司都叫做司法机关,这是因为这些机关虽然它们有一些是行政机关,但是它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职能。
在目前我们讲到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时候,当然首先是针对我国的主要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言的。重点实际上特别是指的行使司法权的法院,也就是说讲到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时候,核心的问题往往是针对着我们的人民法院和它的审判工作。但是由于司法公信力也涉及到广义的司法机关,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对所有的公权力机关,特别是一般的广义的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具有同样的意义。
所以我们今天的课程许多内容其实对所有的执法人员,公职人员和广义的司法机构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接下来我们讲一下什么是公信力,所谓的公信力就是指的社会公众对某种公共权威机构或者是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越来越重视对这种公共权力机构的信用评价或者是它的信用度。
每一个掌握公共资源的组织,其中包括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也包括一般的这些事业单位,民间社会组织,甚至一些职业群体,比如律师行业、媒体等等,一些基本的行业他们都有这种接受公众关于公信力也就是公众判断的这样的一种责任。也就是说当社会他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且掌握着一些公共的利益和公共资源的时候,公众就有权利对他们进行评价。经过评价以后,得到的公众的信任度往往就决定着公众对他们的信赖程度,而且决定着他们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他们所起到的社会作用。
在现在的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它往往都具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特性,所以公众的评价对他们的这种运作和他们的职能的行使,包括他们今后的发展和他们的在公共心目中的这种地位的提高,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公信力的这种评价,在当代社会中就越来越受到重视。所谓的公信力是社会的一种系统的信任,也就是整个社会公众作为一个整体对你这种机构的信任程度。
如果他的信任程度越高,就说明他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或者是他发挥的作用就越大。而且公众对他的信赖感越强。也就是说他客观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这种社会责任。所以公权力的机构也好,社会组织也好,当他的公信力不断的在社会中接受检验,而且他又有高低之分。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往往就会得到公众更多的信用,国家对他的资源配置,包括民众对他的利用,和他的支持程度就会越高。
我们想这种公权力机构,一旦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的话,那么他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高。
那么讲到司法公信力,当然就是指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也包括他的司法的人员,他的一种信任和尊敬的程度。当然这里面的评价是对司法机关履行他的法定职责,他的公正廉洁,他的服务公众,他的能力和效益等一种整体情况,这样的一种公众的评价。包括对他的一种认可,当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对裁判本身的正当性,权威性,他的一种认可。
所以如果说我们公众对司法机关这种公信力认可程度越高,那么我们就可以想到他的司法的运作就越顺畅,他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就越大。而且在司法公信力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他实际上也反映出整个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司法制度,对法律制度,对整个法制甚至对我们的一些司法程序本身的信任程度。所以如果说一个好的社会,一个正常的法制社会,那么它的司法机关肯定是具有很高的权威的,他的公信力也应该是很高的。他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应该是很大的,在当代社会中一个司法机关它的公信力的高低,和他的权威的高低实际上是成正比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司法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相对也就高。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它的权威就是判断一个社会它的法制化程度,也就是说这个法制社会整个秩序的建立程度的一个标尺。所以司法公信力为什么对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公众也对他非常关注,而国家也对司法公信力的这种评估和加强公信力的建设非常重视呢?就说明司法公信力在现代社会中其实是跟法制建设本身息息相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一个社会发展的程度,我们现在中国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制度和方略中,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就是我们必须要加强和依赖的。
如果一个司法不具有公信力的话,那么你的法制目标,你的治国方略实际上都无法形
(一)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首先我们讲一下司法公信力的意义,讲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首先要讲什么是司法。司法在狭义的意义上来讲我们一般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也就是说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专门的司法机构,也通常的意义上的法院。但是广义上的司法,则是指能够承担各种各样司法职能一切的国家权力机构。比如说像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我们经常把公检法司都叫做司法机关,这是因为这些机关虽然它们有一些是行政机关,但是它也承担着一定的司法职能。
在目前我们讲到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时候,当然首先是针对我国的主要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言的。重点实际上特别是指的行使司法权的法院,也就是说讲到司法公信力问题的时候,核心的问题往往是针对着我们的人民法院和它的审判工作。但是由于司法公信力也涉及到广义的司法机关,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对所有的公权力机关,特别是一般的广义的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具有同样的意义。
所以我们今天的课程许多内容其实对所有的执法人员,公职人员和广义的司法机构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接下来我们讲一下什么是公信力,所谓的公信力就是指的社会公众对某种公共权威机构或者是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越来越重视对这种公共权力机构的信用评价或者是它的信用度。
每一个掌握公共资源的组织,其中包括公权力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也包括一般的这些事业单位,民间社会组织,甚至一些职业群体,比如律师行业、媒体等等,一些基本的行业他们都有这种接受公众关于公信力也就是公众判断的这样的一种责任。也就是说当社会他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且掌握着一些公共的利益和公共资源的时候,公众就有权利对他们进行评价。经过评价以后,得到的公众的信任度往往就决定着公众对他们的信赖程度,而且决定着他们在社会上的声誉和他们所起到的社会作用。
在现在的社会中,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它往往都具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特性,所以公众的评价对他们的这种运作和他们的职能的行使,包括他们今后的发展和他们的在公共心目中的这种地位的提高,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公信力的这种评价,在当代社会中就越来越受到重视。所谓的公信力是社会的一种系统的信任,也就是整个社会公众作为一个整体对你这种机构的信任程度。
如果他的信任程度越高,就说明他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或者是他发挥的作用就越大。而且公众对他的信赖感越强。也就是说他客观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这种社会责任。所以公权力的机构也好,社会组织也好,当他的公信力不断的在社会中接受检验,而且他又有高低之分。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往往就会得到公众更多的信用,国家对他的资源配置,包括民众对他的利用,和他的支持程度就会越高。
我们想这种公权力机构,一旦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的话,那么他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高。
那么讲到司法公信力,当然就是指的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也包括他的司法的人员,他的一种信任和尊敬的程度。当然这里面的评价是对司法机关履行他的法定职责,他的公正廉洁,他的服务公众,他的能力和效益等一种整体情况,这样的一种公众的评价。包括对他的一种认可,当然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对裁判本身的正当性,权威性,他的一种认可。
所以如果说我们公众对司法机关这种公信力认可程度越高,那么我们就可以想到他的司法的运作就越顺畅,他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就越大。而且在司法公信力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讲,他实际上也反映出整个社会公众对国家的司法制度,对法律制度,对整个法制甚至对我们的一些司法程序本身的信任程度。所以如果说一个好的社会,一个正常的法制社会,那么它的司法机关肯定是具有很高的权威的,他的公信力也应该是很高的。他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应该是很大的,在当代社会中一个司法机关它的公信力的高低,和他的权威的高低实际上是成正比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治,司法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相对也就高。我们甚至可以说,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它的权威就是判断一个社会它的法制化程度,也就是说这个法制社会整个秩序的建立程度的一个标尺。所以司法公信力为什么对我们来讲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公众也对他非常关注,而国家也对司法公信力的这种评估和加强公信力的建设非常重视呢?就说明司法公信力在现代社会中其实是跟法制建设本身息息相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一个社会发展的程度,我们现在中国是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所以在这样的一个大的制度和方略中,司法的地位和作用当然就是我们必须要加强和依赖的。
如果一个司法不具有公信力的话,那么你的法制目标,你的治国方略实际上都无法形成。那么我们下面就讲完了司法公信力对于它的概念和定义以外,我们就要注意到司法公信力它跟司法权威是一样的,它本身不是完全天生的就能自然而然的生成,也不是仅仅靠给他赋予的权力有多么大,国家的强制
(二)司法公信力的特点
1、是一种道德评价
我们再讲一下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评价的尺度,或者是一种社会评价它有哪些重要的特点。那么我们说有这么几个特点,首先这种评价通常首先是一种道德评价。因为什么叫公信力呢?就是本身可不可以信任,为什么可以信任呢?首先在于我们公众用最朴素的道德话语,就是好、坏、是、非、对、错这样的一些基本评价。
公众对于司法的工作,司法人员,司法活动包括裁判结果的判断,首先是对他这样的一种廉洁、公正、公平、正义这样的一种基本的道德理念。我们经常说司法机关是公正的,是廉洁的,司法人员判决是有理的,这就等于我们公众认为司法机关的整个机关的活动都是正当、合法的,是代表了一种公平和正义。那么这种评价就是一个道德,如果相反我们对法院第一的印象就是法院是黑的,是腐败的,是无能的,而且他的这个判断我怀疑他的公正性。那么这就说明我们整个对他的道德判断是负面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法院这种负面的判断成为主流的话,那么司法的公信力毫无疑问就会是非常低的。
所以从我们过去进行的一些调研来讲,经常会看到虽然有一些个案中有存在着很大争议,虽然公众对司法的机关还有的时候存在一定的怀疑,但是整体而言公众对司法寄托的希望还是很高的。所以公众才会用我们通行的道德要求和主流的价值观去对司法进行判断。所以当司法人员出现了类似腐败或者是不公正的行为的时候,公众就会出来指正他,而且会用我们通常的道德标准对他进行评判。所以司法公信力首先是一种道德评判,而且在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基本的道德准则是正常的,它没有扭曲的情况下,那我们做出的判断一般来讲是根据他自己的道德表现来进行的判断。
2、是一种责任评价
第二个特点它是一种责任评价,所谓的责任评价就是说我们对他的道德判断不能完全仅仅基于我们自己的好恶或者是情感,更多的是要依据一种法定的客观标准,这种标准就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明确对司法机关规定了它的职权,职能,职责。也就是说我们来判断它的时候,是进行这种责任的判断和评价。也就是说看司法机关是不是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是不是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履行的怎么样。
比如说我们有的时候,大家经常对司法有异议的时候,会经常提出一些大家经常见到的,比如说执行难,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呢?就因为大家认为法院你除了裁判以外,你也能够保证执行,如果执行不了,他们就会认为这个判决是叫法律白条,大家就会因为执行难的问题,认为你没有尽到责任。
但是实际上我们也都知道,法院最主要的职能其实是司法裁判,执行的是它的一种附属性的职能。而执行难可能有很多的原因,并不完全百分之百都是法院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现在一些信用的系统,包括个人的一些财务的系统的技术性的建立,包括公民整体的诚信度,也包括我们所谓的地方保护主义呀,或者当事人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等等。那像这样的问题,它就不完全属于司法机关自身责任的问题,所以我们要看的时候,要进行责任评价的时候首先要分清楚,哪些是司法机关自身的责任,他没有履行的,或者说他由于其他的因素受到了影响,那么区分这些责任,然后准确的判断司法机关在里面应该富有的责任,他自己在这里面做的怎么样。
那我们都知道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并不太好,司法机关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时候,经常存在很多的障碍,要排出很多的干扰。那么公众的评价就是比较客观的看,你是怎么来尽你自己的努力,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去公正的裁判,执行法律,然后能不能对当事人,对社会有一个公正的交代。所以公信力的评价,本身也是对司法环境的一种公共的监督,因为你的职责是法定的职责,你这些职责应该是公开透明的,让公众都知晓的。在公众知晓的范围内,公众就可以做出评价,看你是不是很好的履行了职责。
当然我们也不否定,公众有的时候对司法给予了很高的期待,有的时候在现有的条件下,司法机关暂时还无法达到这种标准。但是这种监督无论如何也是正当的,而且法院应该用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所以公众基于这样的职责进行的一种评价,本身是一种很好的公共监督,法院也好,其他的司法机关也好都要认真的以这个责任,自己履行的责任来获得公众的信任。
所以责任评价它就表明我们说公信力它不是随心所欲的,它也不是无限的夸大的,而是必须有一种客观的,宪法和法律的责任的标准。
3、是一种系统的社会评价
第三个特点我们说它是一种系统的社会评价,为什么说是系统的社会评价呢?就是说它不是一个个别的,很多人的个人意见简单的集结起来,而是社会中对司法比较信任的,也有不信任的,他进行一些综合的平衡形成的一个系统。其中就有很多的部分组成,比如说有一些属于一种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和认识。比如说我们要建设法制国家,我们首先对法制有一个认识,我们在期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第二个问题讲一下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其实司法公信力我们刚才说了很多,它是一种社会评价。但是这种社会评价是怎么一种关系,实际上一个是司法机关,一个是社会公众。首先是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公信力的承载主体,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它承载的主题是谁呢?当然是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它的工作,它的人员,它的行为,它的活动,包括它的裁判结果被公众所评价,所以司法公信力首先是司法机关来承载的,所以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我们要看大概是有这么两个维度,一个就是信用,就是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承载主体来讲它怎么去赢得社会的信任,所以它要首先取信于民,表现出它自己是有信用的。
第二个维度当然就是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一个向度,也就是说我们对司法机关是否信任,这个纬度就称之为信任。也就是说公众作为评价的主体,因为公信力来源于何处,来源于社会公众。我们每个人都是公众的一员,我们对司法的认知和评价首先就取决于我们对它的信任,于是我们说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其实主要是从这两个纬度来讨论。
一个就是司法机关怎么去建立信用,一个是司法机关怎么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公众能否信任司法机关这是有很多很多社会因素来组成的,这里面我们就再进一步,就是前一个问题,包括司法公信力的意义再进行一些延伸的讨论。从司法公信力的承载主体来讲,当然就是司法机关,所以我们就说司法公信力就是要建立司法机关的信用,就是司法机关要取信于民。这个信当然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它首先来自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法定的职能、职责。也就是说信是一种承诺,是我们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而司法机关当你作为司法机关承担起这些责任和义务的时候,你就要完成这样的一个承诺。这种承诺就是要取信于民,所以司法公信力也就是说司法权在他们运作过程中,以它的主体制度组织机构和它的机构,还有功能、程序等等。然后还有它特别是它的公正的司法结果,然后来赢得公众信任的一种资格和能力。
具体表现当然就会方面很多,公众想到司法的公信力的时候,就是我们对它是不是信任,可不可被我们信任的时候,当然我们第一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廉洁程度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我们也会考虑到公正司法,也就是他在依法进行审判或者是进行其他司法职能的时候,是不是公正的履行了职责。另外就是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进行的怎么样,特别是我们作为当事人,我们经常会从服务的角度对法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另外评价的角度就会形形色色,比如说我们一个司法人员的形象,包括他的着装,他的外表,他的公众形象,还有他的活动,甚至他的言行举止这个都是我们评价的一个角度。
此外正常比如说像法院,我们为什么有很多很多形式上的标志,法院的建筑,法院的国徽,法院的法庭大厅,包括法院建筑中的平等性,对当事人双方所坐的位置,他体现的法院的平等性和程序性。其实都显示出我要履行这种自己的只能在从事无巨细,从形式到内容,从外表到内心这样的一种表现力。
这样的一些东西都会在公众的眼中得到一些反映,对他们形成一种认知。这些久而久之,司法的信誉其实就从行为外表包括形式到内容来体现出来的。当然我们都知道的,其实从任何一个国家历史上,司法机关承担这么重任的一个国家权力机构,都不会天然的获得公众的信任的。比如说我们大家都说中国人历史上不信任司法,不信任法官,好像觉得是中国人的传统。其实也不完全是如此,很多国家都历史上都有过这样的阶段。如说像美国,它是一个大家都知道它现在的司法权威很高,大家对司法很崇尚。但是司法在立国之初,这个司法还没有建立的时候,当时这些公民也是对公权力都缺乏信任的。所以他在立国之初的时候,首先是基于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来建立各项制度的。所以它的制度中制定了很多相互制约监督,而且他特别重要的就是当我对公权力,特别是司法机关比如说不够信任的时候,那我怎么样通过制度来增加这种信任。美国建立了陪审团制度,他这种陪审团制度就是希望民众能够参与到司法中去。通过自身的参与,我自己行使一部分审判权,比如说由自己人来审判自己,他就比一个纯粹穿着法袍的法官来的更加信任。所以他在制度建构中也是要努力通过一些制度,一些形式来满足公众对司法的一种信任。所以并不是说天然的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就对司法有一种迷信甚至所谓的信仰,实际上这个都是不存在的。都是需要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就不断的完成的。
西方也有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比如说像法国,德国,他们在中世纪的时候,法官也很腐败不公正。但是在现代通过大量的制度建构,比如说司法独立的制度,比如说法官特别严格的选任培训制度,也包括公共对法院的参与的等等的制度。逐步使民众看到司法机关的审判,包括司法人员的他的廉洁公正,是可以经的起检验,可以得到公众信任的。所以这样的公信力的载体,这个司法机关就不断的通过自己的制度建设,
(一)从信用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具体来讲,就从信用的这个纬度来讲,我们主要取决于这几个重要的方面。第一就是司法权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我们刚才说到司法要取信于民的时候,它不能完全依靠自己,完全的单独依靠自己的努力完成,首先需要有宪法和法律给予它的一些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就相对的司法独立,比如我国的司法中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这种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称为司法独立,意味着任何社会团体都不能去干预司法审判的过程。允许司法机关在法律和宪法的范围内按照秩序程序去运行。使司法机关真正的变成一种中立、公正、独立的机构,这样它的裁判结果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比如我们现在公众认为司公信力不高,怀疑司法审判的结果。我们怀疑的因素可能来自于多种多样,其中有一个因素就是老怀疑这个判决可能是某一个领导人是不是做了指示了,这个案件是不是因为它特别的敏感,在当地跟政治生活有关系,所以很多的领导人是干预了。当然小的案件也会怀疑,这个案件司法人员会不会跟,由于这个案件的敏感性,考虑到自己比如说升官发财,或者是自己的长远的利益没有公正行使司法职权。所以这种司法机关它的独立性越差,公众对它的怀疑或者是不信任就越高。
有的时候它本身虽然没有受到干扰,我们经常会做这种怀疑和推定,这也就是因为我们的体制还没有保证依法行使的独立。另外一方面对他的地位安排也取决于国家在资源配置上能力给予充分的支持。有一段时间,国家大力的发展司法,法院发展的很快,甚至乡乡建法庭。
但是国家就没有给予充分的司法资源,所以法院在生存中不得不依靠诉讼费来维持自己的生存。那么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大家觉得它的诉讼整个行为就像一个市场行为一样,所以它的收费比较的随意,动不动就会找很多的原因,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些帮助或者是三陪,这样的话它的司法的诉讼收费和司法人员自己的正当收入搅在一起,甚至和司法资源的公共财政的支出也混在一起,大家就觉得司法机关已经市场化了,所以它不具有我们信任的公正中立的地位。
当我们现在逐步的实行了诉讼费用和司法人员的工资,包括法院的公共运行的费用完全分开,收支两条线逐步形成了司法费用专款专用,而且国家给司法资源提供了越来越丰厚保证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相信司法机关在这个审判中没有自己的明显的利益,他不会是谋利而来进行审判的。包括法官的阳光工资使我们就会相信那么他在审判的案件中,诉讼费的多少跟他个人的利益已经没有直接的关系了。这个时候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公信力就会提高。
同样这样的过程还需要跟公开和透明的程度密切相关,司法的公开透明度越大,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和认知就越清晰,这种不必要的怀疑或者是揣测,或者是怀疑他的潜规则很多,这样的忧虑就会减少。所以司法公开的透明度和国家给予司法的地位的保障,资源的保障,越来越进入正轨,公众来源于这方面的不信任应该相对的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在这方面应该是提升的。
第二个因素是更为直接的因素,公众对司法的判断其实根本上都是来源于对司法机关自己的表现,就是司法人员的表现。就是他的廉洁公正,在大家关注的最密切的就是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当一个案件我们怀疑它有问题的时候,我们也会最直接的首先怀疑,这里面是不是有徇私枉法的因素。其实司法廉洁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前面我们说到为什么司法人员的举止,甚至把的外表装束都很重要呢?就是因为这些举止和行为也是对司法廉洁的判断有关的。
比如说司法人员就他的工资收入来讲,他我不可能进行非常非常奢侈的那种高消费,所以当我们在非常不合适机构,机关看到司法人员的时候,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司法人员的这种廉洁度,虽然这种东西是需要真正的证据的,包括司法人员过于随意的行为,比如说他没有教养的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不礼貌的行为,就会使公众认为他这种人的素质比较低,他是怎么进来的呢?大家进而就会产生很多,包括对司法机关进人的时候会不会有很多的暗箱操作等等,所以这种形象和行为是最直观的。也是公信力形成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基础,所以我们老百姓看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行为,绝大部分都是第一当然就是道德,道德方面的标准应该是第一位的。这个人的学历无论他有多高,哪怕他学富五车,甚至有一些所谓的学者型的法官出版了很多的专著,发表了很多的论文,甚至在很多院校兼职教授,当博导。一旦没有举止上的检点,没有道德,大家对他的评价或者是对司法的公信力的这种负面的评价往往会加剧。
大家都知道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当他其他的标准在人们看来都是一种精英类型的,按理说应该说从他个人的地位待遇来讲,也不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形象。但是他实际上出现了重大的腐败行为,这严重的打击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实际上这样一个腐败出现之后,实际上会使公信力在很长一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