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下)

讲师风采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教授
讲师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视频简介:
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全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一环,事关国计民生。如果任由信用缺失状况蔓延,必将导致行业集体道德沦陷,降低人们投资与消费的信心,影响经济发展甚至破坏社会和谐。治理失信乱象,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迫切要求。如何看待当前的商业诚信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为我们做了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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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按照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凡是发生侵权行为的,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责任的。黑龙江立法机构可能还没有想到这样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塑性一定要增强,这是我讲的第三个大问题。 四、我国现行商业诚信立法的软肋之二在于部门利益的法律化   不公平的游戏规则是商业失信的一大根源。我们现在立法中存在的行政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利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的弊端。这个弊端是怎么来的呢?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个金字塔型的,塔尖上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政府生活领域的根本大法。《宪法》之下就是法律,我们的立法体系是个金字塔,上面是《宪法》,下面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再往下走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往下走是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制订的部门行政规章,再往下走是地方省一级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再往下走是地方省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规章,再往下走是一些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区法规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由上到下依次衔接,组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   截至2011年8月底,我们已经制定了宪法和有效法律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部门规章更是多如牛毛。虽然铺天盖地的部门规章的立法阶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语焉不详的情况下,真正管用的不是法律和法规,而是很多部门颁布的红头文件,也就是部门规章。   除了部门规章确认部门利益之外,有一些部门还利用自己熟悉本部门的实践,具有专业经验和立法资源的托词,热心为立法者分忧解难,积极争夺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主动权,而且有的还不欢迎中立的法学家,不欢迎兄弟部门,也不欢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活动,进而架空和绑架了立法机关,把部门利益的私货悄悄得塞进了立法草案,最终将部门利益的保护伞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甚至上升为法律。所以,这是当前我们立法改革当中面临的一个最大问题。表面上看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但是从内容来看并没有完全体现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够完全代表或者公允的代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   由于部门规章和部门立法往往以确认本部门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核心的价值取向,而不是以落实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取向,更不是维护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关怀弱视群体的核心利益,捍卫公共利益为己任,所以导致了部门利益和关联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导致了某些部门的行政行为扭曲了诚信原则,甚至陷入到权力寻租的失信的泥潭之中。   己身不正,何以正人。一些部门在面向特定市场领域的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的时候,往往对弱势的市场群体遭受的损害麻木不仁,而对欺诈者却姑息纵容,无法旗帜鲜明的重拳出击,更无法建立跨部门的高效率的诚信监管合作机制。   比方说,现在很多的广大金融消费者包括买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还有广大储户,对银行和金融机构乱收费的行为民怨沸腾。但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却不能实质性的满足老百姓核心的利益诉求。所以,在2012年两会期间的一个很有意思的花絮是什么呢?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表示,广东一定要搞放权改革,包括突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障碍,我认为他个这个观点提的非常好,甚至他开玩笑说:“如果需要的话,他也可以到北京找某些部门去上访。”   部门立法有利有弊,但是总体说来的是弊大于利,因为立法的首要任务是约束政府滥用公权利,保护市场主体免受公权之侵害。既然政府本身就是法律规则的被调整对象,政府部门与立法程序存在利害关系,政府部门理应当回避,否则你就成了被规制者,自我创设游戏规则,这就冲破了诚信的底线。即使立法者需要政府部门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协助,但是完全可以通过征求该部门的意见即可以,甚至邀请该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的咨询专家,但不应当允许政府部门垄断立法草案的起草权。   这里边有一些相关的问题,比如说在去年,在温甬铁路发生高铁事故之后,国务院成立了温甬铁路事故的调查小组。我在一次研讨会上提出一个建议,就在整个调查小组调查的是铁道部出现的铁路事故,铁道部本身就是利害相关人,应当回避。但是原来的名单当中有铁道部的某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调查小组的成员。当时我旗帜鲜明的建议一定要坚持铁道部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则。你可以由该领域的大学的教授或者研究机构的研究员作为专家证人接受调查小组的质询,但是,你不能以铁道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参与调查小组。   后来媒体报道以后,不到这个礼拜我很高兴的看到国务院虚心纳谏,接受了我和其他学者的建议,调整了调查小组委员的构成。最后铁道部没有一个工作人员成为调查小组的成员,也确保了温永铁路事故调查的公信力和独立性。   至于到立法过程,我认为道理是相通的。利益相关者本身是被规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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