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我国商业诚信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当前的历史背景下,加强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国际意义、法制意义,乃至于文化意义。
(一)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
我们经常听到有些经济学家说现代企业竞争的法宝是人才,人才为王。也有经济学家说,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是资金,资金为王;也有人提出来企业竞争的法宝是先进的科学技术,科技为王。但是,在我看来,这三样传统的法宝虽然都很重要,但是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什么?我认为就是商业诚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商业诚信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法宝,是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软实力所在。
我们经常讲两句话,一个叫诚信有价,一个叫诚信无价,这究竟是诚信有价还是无价呢?好像人们有不同的评价,但是如果你仔细咀嚼起来的话,你会发现两种不同的表述说的是同样的一种事情。因为,诚信有价说明诚信有价值,诚信无价说明诚信的价值之高难以用金钱去衡量,依然是指诚信是值钱的意思。
从正面来看,诚信是企业的一项优质资产,是企业的通行证。因为诚信能够创造财富,诚信创造价值。诚信品牌有溢价,也就是同样一个产品,它的生产企业不一样,有的诚信有的不诚信,价格就不一样,为什么?因为消费者愿意为一个信赖的品牌,为一瓶矿泉水多花一块钱,其他的企业卖了矿泉水很便宜,但人家怀你是自来水。当然,企业有责任自证清白,自证你用的不是自来水而是真正的矿泉水。所以,从正面来看,诚信的企业会创造财富、赢得财富,从反面来看,不诚信的企业从近期看可能会捞到第一桶金。但是,从长远看,很多不诚信的企业到头来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比方说,我看到有的企业唯利是图,看似很聪明,见利忘义、无师自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的还精心的上某些大学的国学院去刻苦钻研三十六计,刻苦钻研厚黑学,就是研究怎样欺诈投资者?怎样欺诈消费者?至于法律伦理这些个课程抛之脑后。这些企业最后怎么样了?你可以看一看我们的三鹿公司,三鹿公司曾经是河北省最大的奶制品企业,乃至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奶制品企业之一。但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出现以后,像泰坦尼克号船一样轰然倾覆了。
另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教训让我们记忆犹新,所以商业诚信的确是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企业家不能不重视,大股东不能不重视,有眼光的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也不能不重视。
(二)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了以市场改革为导向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政策,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更是使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华大地得以落地生根。但是,虽然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这个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还不完善。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还存在着商业道德严重滑坡,劣币驱除良币,甚至于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不正常现象。
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三颗市场经济的毒瘤上:一个就是商业欺诈;第二就是商业贿赂;第三是商业垄断。就商业欺诈而言,既包括资本市场里面的虚假陈述案件,也包括内幕交易案件,甚至还有操作市场的案件。说到底,就是资本市场里面的欺诈行为。
前几年还流行一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流行语,叫今年过节不收礼,要收就收内幕信息。有的上市公司的高管给当地的政府官员送礼,他不再送金钱了,因为赤裸裸的行贿,他也知道是犯法。领导人也知道那是犯法行为,于是乎大家在一种自然达成的默契之下接受了这种上市公司重大的内幕信息。谁拿到公司的内幕信息,谁去炒股,谁都能赚到钱。所以,针对这个情况,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可谓恰逢其时。
另外,在消费品市场领域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盛销乘上,霸王合同大行其道,这也是消费领域当中消费者怨声载道的一个地方。比方说,关于商业广告的欺诈,我曾经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了一连串的大概不下两百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或者侵权的案件。其中某楼盘的开发商在售楼的时候宣称,楼盘有两大卖点:1、这个小区每一户都能做到地下2000米之处的特殊的特供的矿泉水入户;2、小区有自己独立的洗心林,不是市政公共绿地。但是,业主入住之后发现只有自来水,根本就没有地下的什么矿泉水,后来开发商解释说,不是开发商不想让业主有矿泉水,而是因为地下3000米地方岩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后来又查到14亩的洗心林根本不是小区所有,而是市政的公共绿地,是全市人民的绿地。这两种行为实际上都是欺诈。后来,在我们仲裁庭的主持之下开发商跟消费者握手言和,消费者退了房,开发商也减轻了自己的损失。
还有一个更让我感到哭笑不得的一个事情,也是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一次仲裁。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坐
(一)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
我们经常听到有些经济学家说现代企业竞争的法宝是人才,人才为王。也有经济学家说,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是资金,资金为王;也有人提出来企业竞争的法宝是先进的科学技术,科技为王。但是,在我看来,这三样传统的法宝虽然都很重要,但是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什么?我认为就是商业诚信。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商业诚信是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法宝,是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软实力所在。
我们经常讲两句话,一个叫诚信有价,一个叫诚信无价,这究竟是诚信有价还是无价呢?好像人们有不同的评价,但是如果你仔细咀嚼起来的话,你会发现两种不同的表述说的是同样的一种事情。因为,诚信有价说明诚信有价值,诚信无价说明诚信的价值之高难以用金钱去衡量,依然是指诚信是值钱的意思。
从正面来看,诚信是企业的一项优质资产,是企业的通行证。因为诚信能够创造财富,诚信创造价值。诚信品牌有溢价,也就是同样一个产品,它的生产企业不一样,有的诚信有的不诚信,价格就不一样,为什么?因为消费者愿意为一个信赖的品牌,为一瓶矿泉水多花一块钱,其他的企业卖了矿泉水很便宜,但人家怀你是自来水。当然,企业有责任自证清白,自证你用的不是自来水而是真正的矿泉水。所以,从正面来看,诚信的企业会创造财富、赢得财富,从反面来看,不诚信的企业从近期看可能会捞到第一桶金。但是,从长远看,很多不诚信的企业到头来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比方说,我看到有的企业唯利是图,看似很聪明,见利忘义、无师自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的还精心的上某些大学的国学院去刻苦钻研三十六计,刻苦钻研厚黑学,就是研究怎样欺诈投资者?怎样欺诈消费者?至于法律伦理这些个课程抛之脑后。这些企业最后怎么样了?你可以看一看我们的三鹿公司,三鹿公司曾经是河北省最大的奶制品企业,乃至全国最有影响力的奶制品企业之一。但是,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出现以后,像泰坦尼克号船一样轰然倾覆了。
另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教训让我们记忆犹新,所以商业诚信的确是现代企业的竞争法宝,企业家不能不重视,大股东不能不重视,有眼光的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也不能不重视。
(二)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了以市场改革为导向的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政策,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更是使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华大地得以落地生根。但是,虽然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这个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还不完善。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的现象依然非常普遍,还存在着商业道德严重滑坡,劣币驱除良币,甚至于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不正常现象。
现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三颗市场经济的毒瘤上:一个就是商业欺诈;第二就是商业贿赂;第三是商业垄断。就商业欺诈而言,既包括资本市场里面的虚假陈述案件,也包括内幕交易案件,甚至还有操作市场的案件。说到底,就是资本市场里面的欺诈行为。
前几年还流行一种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流行语,叫今年过节不收礼,要收就收内幕信息。有的上市公司的高管给当地的政府官员送礼,他不再送金钱了,因为赤裸裸的行贿,他也知道是犯法。领导人也知道那是犯法行为,于是乎大家在一种自然达成的默契之下接受了这种上市公司重大的内幕信息。谁拿到公司的内幕信息,谁去炒股,谁都能赚到钱。所以,针对这个情况,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打击力度,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可谓恰逢其时。
另外,在消费品市场领域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盛销乘上,霸王合同大行其道,这也是消费领域当中消费者怨声载道的一个地方。比方说,关于商业广告的欺诈,我曾经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了一连串的大概不下两百起业主状告开发商违约或者侵权的案件。其中某楼盘的开发商在售楼的时候宣称,楼盘有两大卖点:1、这个小区每一户都能做到地下2000米之处的特殊的特供的矿泉水入户;2、小区有自己独立的洗心林,不是市政公共绿地。但是,业主入住之后发现只有自来水,根本就没有地下的什么矿泉水,后来开发商解释说,不是开发商不想让业主有矿泉水,而是因为地下3000米地方岩层结构发生了变化,属于不可抗力。后来又查到14亩的洗心林根本不是小区所有,而是市政的公共绿地,是全市人民的绿地。这两种行为实际上都是欺诈。后来,在我们仲裁庭的主持之下开发商跟消费者握手言和,消费者退了房,开发商也减轻了自己的损失。
还有一个更让我感到哭笑不得的一个事情,也是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一次仲裁。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坐在申请人的席位上,因为他是被告人,业主作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往往是在左边的位置上。这个律师经常坐在被申请人的席位上,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忽然有一天,他坐在申请人的席位上,我就问他,我说你坐错了吧,赶紧坐到被申请人的席位上去。他却告诉我:“刘老师,我没有坐错,因为以前我们老板开发商总是当被告,做被申请人,这回我们开发商老板买了套别的开发商的房子,也被欺诈了。所以,这回我们就得坐在申请人的席位上。”我当时就问了一个问题,既然你们开发商开发的有独栋别墅、连排别墅还有公寓楼,为什么要买别人开发的房屋呢?这个律师说:“这是行业的潜规则,也是秘密,不能跟您说。”后来,我说为了方便我裁判你们这个纠纷,你必须跟我说,他小声的跟我说:“刘老师,开发商一般都不敢住自己的房子,倒不是因为开发的房屋质量比别的开发商差,而是因为开发商往往变更规划把五层楼变成十五层楼,把80%的绿化率改成8%的绿化率,把幼儿园给它腾出来,我给它划成小区的停车位去收钱。如果业主知道开发商、大股东、董事长的车号和门牌号的话,必然天天甚至一小时60分,一天二十四小时,一年三百六十五日找我们老板维权,我们老板怎么能睡个踏实觉呢?所以,我们老板就想买别人的房子,没想到天下乌鸦一般黑,我们老板也受到欺诈了。”
由这两个开发商与业主的纠纷给我带来的启示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商业诚信做支撑,那么商业欺诈将很难得到破解。
另外,商业贿赂包括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也包括企业对公权力部门的,也一直是我们困扰已久的老问题。我们在这方面应当进一步有所作为。
在打击商业垄断方面,特别是我们2009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这对于我们进一步鼓励公平竞争,打击垄断行为,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合法竞争,也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个允许公民个人对大型垄断企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我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状告大型垄断企业的案件,开门立案,凡诉必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加强商业诚信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环。
(三)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进一步增强我国国民经济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是一个泱泱的诚信大国,“言必信,诺必见”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我们企业近年来在贯彻走出去战略方面迈出了坚定的积极的步伐。不仅仅是对外的贸易不断扩大,对外的投资领域也不断拓宽,不仅仅进一步培育了我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这种自信心和竞争力,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福了东道国的劳动者、债权人、当地的社区,深受各地的东道国政府和群众的欢迎。但是,我们依然要注意到我们企业在国际化交往当中,也出现过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现象。
比如说,前几年我们都知道的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仅是给几十万个少年儿童造成了身体上的侵害,而且在国际市场当中恶化了中国牛奶品牌的公信力,也就是不仅仅是三鹿牛奶没有了,其他的奶制品企业的产品要出口到外国都会受到人家冷眼观瞧。
再比如说,今年年初我看到温州有一个商人叫林春平,吹嘘自己在美国收购大西洋银行的新闻报道。我一开始还真为他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是到了后来当我们的媒体特别是新华社记者专门到美国林春平所声称的大西洋银行的注册地的州务卿去查询的时候,才知道这是一个骗局。当然林春平凭这些一个吹嘘也捞得了当地的政协委员的身份,换得了眼球的关注,但是这只是一个让人耻笑的花絮而已。
但问题还有很多,比方说从去年底到今年初,意大利政府先后向我国政府递交了三批共30个伪意大利品牌的名单,也就是黑名单。这30个名单中的企业,非法使用了意大利的品牌,第一种情况是号称自己产自意大利,实际上就产在咱们中国;第二,号称自己获得了外国某一个品牌的授权,实际没有;第三,号称自己的产品是意大利的国家产品,实际上跟意大利也没有关系。有的甚至拿意大利的地名和国旗作为产品的名称或者标志,打着意大利的旗号误导消费者。
我们某些服装企业的不诚信,他们一方面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人家外国竞争者的权益。所以,对于在国际市场中的不诚信的行为,都是我们各国消费者和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的公敌,人人皆可对之口诛笔伐。
对于我们中华民族打造我们诚信软实力而言,我们一定要眼里容不下沙子。对于这种在国际市场当中,包括去美国上市的公司,去加拿大上市的公司,采取虚假陈述,误导重大屋漏的手段,欺诈外国投资者,非法圈钱的中资公司,我们一定要严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其在外国受到当地投资者的追诉的时候,我们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的提供相应的方便和协助。因为这些措施有利打造诚信中国,中国做一个大国要和平崛起一定是一个诚信大国的崛起,不该是一个不诚信大国的崛起。一定要创造我们中国自己的民族品牌,一定要提升我们民族自身的形象,一定要维护我们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利益,所以都离不开诚信体系的建设的加强。
(四)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我们《宪法修正案》增加一个条款,那就是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现在已经是法治社会,不是人治社会了。这是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以来反复强调的一点。
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同时加强商业诚信建设。商业诚信建设的水平的高低,也反应着依法治国水平的高低。一方面完善的法治有助于捍卫诚信、制裁失信,你做了好事法律上保护你,你做了坏事法律有牙齿应该制裁你。这是法律对诚信建设的作用。反过来说,诚信建设的加强也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比方说,商人的失信行为不仅仅是损害了市场主体,包括债权人、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而且贬损了法制的权威,侵蚀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甚至还培植了让我们忧心忡忡的超越于法律规则之上的潜规则。
潜规则就是商业不诚信的一个极端表现。如果潜规则像饭馆向消费者收一次性的筷子钱,收什么开瓶费,甚至银行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都可以随意乱收费的话。法律规则的权威就大打折扣,潜规则、行业潜规则、企业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这就会严重侵害了每一位消费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会严重玷污诚实守信的商业文化,而且会制约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从一定角度上来说,商业不诚信也有历史上的渊源,两大渊源:第一就是我们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第二个就是文革遗毒的影响。
(五)加强商业诚信建设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从我国历史来看,凡是和谐盛世都是诚信文化彰显,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时代。我去年8月份到今年6月份在美国密西根大学做法学研究一年。有一次我的手机落在公共汽车上了,如果在我们现在中国某个城市我真的担心这手机能不能找回来。但是,我怀着好奇心打完了电话之后,人家公共汽车总站告诉我手机已经在总站那儿为我保管着。不管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经历,还有一个南京师范大学的副教授也在公共汽车上丢过一次手机,后来也找到了,所以和谐盛世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能不能做到路不拾遗。
另外,还有过去南京鼓楼法院判决了一个彭宇案。有一个小伙子帮一个老太太,这个老太太摔倒了,结果反而诬陷好心人,是侵权人。后来帮助的人还要承担责任,现在老年人再摔倒在地还有人愿意去帮吗?也就是说,强者有的时候,包括有钱人不诚信,大家可以理解,但是弱者万一也不诚信的话,其他社会成员如何去帮助他?这在商业领域也是一个让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当前的商业欺诈,核心的问题在于颠覆了交易伙伴之间的和谐、多赢、共享的利润分配模式,确立了一种单赢、独享、以不和谐为代价的利益分配模式。它不仅仅制造了利益冲突和不和谐的因素,加剧了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抗,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度,提高了交易的成本,也提高了合作的成本,而且还降低了公众的幸福指数。
在这个方面,有的企业在销售商品服务的时候,不仅仅欺诈一般的消费者,甚至还欺诈老幼病残的消费者、农民消费者、甚至儿童消费者等弱视群众,既不道德,也不厚道,更不合法。比如说,现在经常有很多企业借体验之机,诱骗老年人上当,诱骗他们购买各种保健品,等等。所以,我们一定要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大商业诚信建设,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大问题。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诚信建设最大贡献是把诚实信用原则写入了主要的民商经济法律
商业诚信建设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需要三个要素:好人、好制度与好文化,在这三个元素当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好制度。好的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是法制建设最重要的一环。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宪法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后,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的法律环节上,包括投资、消费、外贸、金融、房产和文化等领域,基本上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关的市场主体和企业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的力度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和各地仲裁机构受理商业失信的案件的裁判力、公信力和执行力不断改善,公平、高效的商业仲裁和商业司法机制基本建立。
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诚信建设最大的贡献是把诚信原则写入了主要民商经济法律。所谓诚信原则,也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活动的时候,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而应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既具有道德性规范的特点,也具有法律强制性规范的特点,虽然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它是一条基本的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市场主体的一切市场行为,都发挥着统领、规范、制约的积极作用。而且,现代社会大都把诚实信用原则提升到民商立法当中,作为一条基本原则。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妇孺皆知的一条商业惯例。
改革开放以后于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率先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南巡以后我们越来越多的法律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比方说,为了维护公平的消费交易关系,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反对竞争欺诈,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针对近年来,合同欺诈、合同诈骗、合同信用差,违约率高居不下,缔约方相互协作率不高的现象,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第一次用五个条款规定并细化了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不仅在第六条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履行先合同义务,并且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视为向对方承担责任的行为。合同当事人不仅仅要履行约定的义务,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也就是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等。原来认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合同终止以后就彻底两讫了,现在看来《合同法》又延长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使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但是当事人仍然要按诚信原则按交易习惯,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这些规定对各类合同都具有普适性。
当然,不仅企业和公民要诚信,政府也要诚信,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小组的成员,我欣慰的看到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到2012年6月29日恰好颁布十周年。而当时我们在起草《政府采购法》的过程当中,在第三条特别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我们之所以把诚实性原则写进政府采购法有一个花絮。当时,我们聘请美国一个律师介绍美国的一个案例,他提到美国国防部在向一个供应商采购物品的时候,后来国防部不想履行合同了,也没有给出什么正当理由,就说我是上帝我可以不买你的商品了。后来供应商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就把国防部告到法院,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有一些说法,他说政府应该是更诚信的人,后来判决美国国防部败诉。
政府言而无信这也是一个世界范围内都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对于地方政府也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一定要恪守承诺。包括在某些拆迁案件当中,有一些老实巴交的农民或者城市居民,相信你政府给他多少米的承诺,多少钱的赔偿而配合政府工作,临时很快的搬离的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屋居所。但是,后来在分配给人家新的房屋的时候,面积可能没有那么多,补偿金额也可能没有那么多。老百姓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但是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还自鸣得意,认为自己沾光了,占便宜了,认为人家老百姓傻,软弱可欺。我认为,对这种个别政府公务人员的错误想法,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头脑清醒,我们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前提就是建设诚信政府。没有诚信政府就谈不上法治政府,也谈不上服务型政府。
除了政府采购、
三、我国现行商业诚信立法的软肋之一在于可操作性与可诉性的严重缺失
我们既要看到我们在商业诚信方面法律制度的正面和重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关注我们商业诚信法律体系里边还有哪些缺点,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改进,不能讳疾忌医。关于我国商业诚信立法的第一软肋,我认为就是可操作行不够,或者叫做可诉性不够。这个“诉”不是塑造的“塑”,而是诉讼的“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应该具有可诉性,也就是法律给你一个权利,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了,你可以拿到法院那儿得到保护。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害了,拿到法院受不到保护,那么这个权利就不具有可诉性。
我们的立法工作的要求,立法用语要言简意赅、微言大义,要用最少的文字传达最多的立法信息。因为我们有十三亿人口,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要使得这法律具有更强的包容性,我们的用语应当尽量的具有原则性。但是,在具有原则性的同时可能就丧失了可操作性。就我们刚才提到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言,我们早在1986年就确立了这项原则,但是包括《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在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没有进一步把它充分的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更没有转化成具体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导致商业诚信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失信欺诈现象泛滥成灾。问题出在哪里?是人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还是文化的问题?我认为这三个层面的原因都有,国民的教育、国民的素质确实要大大提高,我们的商业文化要进一步优化,但是好的制度最为关键。
我们现在诚实信用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它仅仅具有一定的倡导性、宣誓性、号召性、原则性,但是可操作性比较弱。我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你能拿我怎么样?我能受到法律的什么制裁?有的时候失信的人反而能赚到钱,守信的人反而赚不到钱。有的开饭馆的说我用好肉去蒸包子,我这一斤包子卖五块钱,我一斤包子卖出去我只能赚两毛钱。我一个邻居用最便宜的价钱去买肉,买那个什么死猪肉、水猪肉、母猪肉、米猪肉,卖出一斤包子也五块钱,他能赚三块钱。长此以往,由于消费者没有火眼金睛,也不知道谁的包子用的猪肉质量更安全、更可靠。所以,最后诚信的企业反而被淘汰出局了,不诚信的企业反而做大做强了,甚至还上市了。这的确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也就是遥看草色近却无,就像冬天过去春天即将开始的时候,我们到北京郊区去踏青,你看到远处的山上都是绿油油的,但是等你走近以后去看发现你脚下的草不是你远处看那么绿。我们法律如果有这样的问题,那就决定了远处看法律体系很健全,什么法都有。但是,真正发生了违反诚信原则的案件,却发现是找不到相应的救济道路。所以,无救济就没有权利。
不仅仅债权人、消费者与投资者在面对失信行为的时候手足无措,就是法院也面临着无法可引的窘境。什么是诚信?什么是不诚信?标准和界限何在?人们往往仁智互见。比方说,开发商售房的时候有欺诈的行为,卖汽车的把二手车刷层漆当一手车去卖,究竟适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如果适用的话,人家消费者就获得两倍的惩罚性赔偿。我花一百万买了商品房,你说有房产证,最后因为你开发商根本就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所以导致我产权人根据就没法办理,我要求退房,退我一百万还得再加赔我一百万。同样,你说是一手车我买到以后发现这是二手车,假如说这是一辆奥迪车,你退我四十八万再加赔我四十八万。但是,也有企业认为说商品房不是商品,不适用《消费者法》,有些法院还认为说汽车也不是消费品,是奢侈品,也不适用消费者法。我认为这样观点都是错的,错误的症结在于白马非马论,其实白马也是马,各类商品都可以有特殊性,但是可也有各类商品的一般性,既然有商品的一般性,那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当弘扬诚信文化。
所以,我们各级的立法机关一定要确实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维模式,树立立法宜细不宜粗的新理念,可制定原则也可制定具体的时候,尽量的写细写具体,尽量在立法当中把商业实践当中已经看的准而且能够看得准的法律关系,做出清晰的、严谨的、明确的、全面的界定。一部好的法律不应当是好看,还得好用、管用、能用、容易用、实用。为什么?法律乃公器也。法律是全社会的公共产品,所以,立法者应当换位思考,站在老百姓一方,法律该怎么起草?包括债权人、消费者和谈判实力比较弱的市场主体,他怎样去看法律?他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我认为立法者都应当进行相应的对位思考,或者叫换位思考,对症下药,增强城市信用原则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方面,我立法机关包括地方立法机关、省市级的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认真倾听制度需求方的呼声和意见。而且应当进行开门立法、民法立法,主动召开若干具有针对性的听证会,这样的话使我们立法的过程也能成为弘扬商业诚信文化的过程。
当然,由于我们当前商业诚信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够,导致了实践中的两大难题:一是扩张了政府的行政权,特别是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