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下)

讲师风采
范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讲师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视频简介:
公信力的建设对公共权威机构或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课程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愉,从三个方面为大家讲解了关于加强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分别是:一、司法公信力的意义;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三、怎样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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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一)从信用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第二个角度,我们刚才说是从公众,我们是司法公信力来源,就是我们做出的评价构成司法公信力的这种程度。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对司法机构进行信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方面。司法公信力是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那么这个尊重和信任也要包括对司法过程、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一种信赖和认可。前面我们都说过了,如果我们对司法不信任,、前面说的那几种能力就无法建立。比如司法的拘束力,如果大家都不配合,司法有一些能力也很难发挥。比如法院执行难,其实这个执行难的问题,既在法院也在社会,公众所有人都不履行法定义务,欠债不还钱,无视司法判决的权威,这样一来,我们对法院进行信任过程中,实际上自己也成为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二)从信任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我们说司法公信力在整个社会中作为一个系统评价,它的产生主要有这么几个构成:第一是理性认知。这种理性认知就是说,一个现代社会,公众必然产生一些法律意识,就是对法制、对国家司法权的一种基本的信任。这种跟个人的利益有时候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因为法院给我带来的好处,或者给我打赢了官司我就信任他。而是基于我作为一个公民,现代公民,我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我们根本这种国家建立的法制社会这样一种基本信任,所以我本身对国家这种司法权,对法制有一种基本的信任和尊重。所以我们说公众的这种法律意识越高,对法律这种理性认识越高,它即使没有接触过司法,也能产生一种对法制司法这样一种基本的信任和尊重。就是首先从约束自己的行为,守法、然后信任法院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所以理想状态下,一个社会越文明,法制程度越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由于理性而产生信任感程度很高,所以很多公民能够自觉的有规则意识,尊重利用司法,接受裁判结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公民素质的重要要求。所以我们也不能说,必须通过接触法院,通过对法院的感性认识才可以获得对法院的这种尊重。理性知识同样可以获取。但是当然这种理性知识是需要有检验!比如他本来对法律有很强信任感,甚至可以称得上很高度的崇信,但是当他真正接触时候跟自己的理想,或者一开始的印象完全不同,由此就会逆转他原来一些认知。所以我们想到理性认知首先是一种教育。比如我们从小对孩子们进行一些法制教育,应该有他们一种自觉守法,尊重司法、尊重法制这样一种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本身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比如规则意识、诚信、履行义务、尊重他人、尊重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等等。这都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的义务。 我们在中国目前来讲,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普法运动已经进行很多年了,但是我们在公民素质的培养中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经常说一个国家的发达不是仅仅看他的GDP,也不是看他现代富裕程度,更重要是看国民素质,所以国民素质对于我们本身这种司法的配合,公信力是一个慢慢逐渐培养过程。另外,我们也要注意,我们在理论界、法学界包括国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不要形成一种偏颇。往往早期我们法制宣传中,也有这样过分把法制宣传的无所不能。然后把法律形容成一种工具,是一种国家权利。公众只有服从份,这种对他局限性和规律性,却说得不够。比如老百姓认为司法能产生一种非常万能或者无所不能的印象。好象我只要有一个案件送到法院去以后,就能解决。但是它就忽略了,其实司法也自身的规律,本身是一种程序的公正,你要想胜诉,还要需要自己去举证,还有很多需要有法律上依据。 当出现任何一些瑕疵问题的时候,得不到预期的结果,像诉讼程序是需要有很高的成本,而且中间也有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你对这些东西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把司法和法院都想的跟自己理想中一样,也会造成在司法理性认知中的一种误差。我们经常有的时候也会看到,像西方国家,比如美国,他们有一些特别著名敏感的案件,他们的判决结果,公众也并不认为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公正的判决,但是为什么公众能够欣然接受,而且能够认为这也是一个司法一个正常结果呢?就是大家已经清楚了解司法本身的规律和它的特点,也就是说司法和法律本身都是有局限性。只要你按照他的规定履行完全部程序,如果他没有得到我们预期的结果,也不能证明他一定出现腐败或者不公平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裁判结果,如果是完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即使跟我们个人的期待,跟我们利益不完全相一致,我们也有义务去遵循它,所以对于司法准确的理解和宣传是形成一种理性的认知基础。我们现在中国既有对司法的理性认知不足一面,也有对司法迷信和夸大的一面。这些东西交织在一起,就是公众对司法的理性认知程度,相对来讲较低。所以它也会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形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方面,就是民众在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经验和舆论背景下,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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