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
(一)从信用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第二个角度,我们刚才说是从公众,我们是司法公信力来源,就是我们做出的评价构成司法公信力的这种程度。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对司法机构进行信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方面。司法公信力是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那么这个尊重和信任也要包括对司法过程、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一种信赖和认可。前面我们都说过了,如果我们对司法不信任,、前面说的那几种能力就无法建立。比如司法的拘束力,如果大家都不配合,司法有一些能力也很难发挥。比如法院执行难,其实这个执行难的问题,既在法院也在社会,公众所有人都不履行法定义务,欠债不还钱,无视司法判决的权威,这样一来,我们对法院进行信任过程中,实际上自己也成为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二)从信任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我们说司法公信力在整个社会中作为一个系统评价,它的产生主要有这么几个构成:第一是理性认知。这种理性认知就是说,一个现代社会,公众必然产生一些法律意识,就是对法制、对国家司法权的一种基本的信任。这种跟个人的利益有时候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因为法院给我带来的好处,或者给我打赢了官司我就信任他。而是基于我作为一个公民,现代公民,我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我们根本这种国家建立的法制社会这样一种基本信任,所以我本身对国家这种司法权,对法制有一种基本的信任和尊重。所以我们说公众的这种法律意识越高,对法律这种理性认识越高,它即使没有接触过司法,也能产生一种对法制司法这样一种基本的信任和尊重。就是首先从约束自己的行为,守法、然后信任法院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所以理想状态下,一个社会越文明,法制程度越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由于理性而产生信任感程度很高,所以很多公民能够自觉的有规则意识,尊重利用司法,接受裁判结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公民素质的重要要求。所以我们也不能说,必须通过接触法院,通过对法院的感性认识才可以获得对法院的这种尊重。理性知识同样可以获取。但是当然这种理性知识是需要有检验!比如他本来对法律有很强信任感,甚至可以称得上很高度的崇信,但是当他真正接触时候跟自己的理想,或者一开始的印象完全不同,由此就会逆转他原来一些认知。所以我们想到理性认知首先是一种教育。比如我们从小对孩子们进行一些法制教育,应该有他们一种自觉守法,尊重司法、尊重法制这样一种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本身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比如规则意识、诚信、履行义务、尊重他人、尊重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等等。这都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的义务。
我们在中国目前来讲,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普法运动已经进行很多年了,但是我们在公民素质的培养中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经常说一个国家的发达不是仅仅看他的GDP,也不是看他现代富裕程度,更重要是看国民素质,所以国民素质对于我们本身这种司法的配合,公信力是一个慢慢逐渐培养过程。另外,我们也要注意,我们在理论界、法学界包括国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不要形成一种偏颇。往往早期我们法制宣传中,也有这样过分把法制宣传的无所不能。然后把法律形容成一种工具,是一种国家权利。公众只有服从份,这种对他局限性和规律性,却说得不够。比如老百姓认为司法能产生一种非常万能或者无所不能的印象。好象我只要有一个案件送到法院去以后,就能解决。但是它就忽略了,其实司法也自身的规律,本身是一种程序的公正,你要想胜诉,还要需要自己去举证,还有很多需要有法律上依据。
当出现任何一些瑕疵问题的时候,得不到预期的结果,像诉讼程序是需要有很高的成本,而且中间也有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你对这些东西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把司法和法院都想的跟自己理想中一样,也会造成在司法理性认知中的一种误差。我们经常有的时候也会看到,像西方国家,比如美国,他们有一些特别著名敏感的案件,他们的判决结果,公众也并不认为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公正的判决,但是为什么公众能够欣然接受,而且能够认为这也是一个司法一个正常结果呢?就是大家已经清楚了解司法本身的规律和它的特点,也就是说司法和法律本身都是有局限性。只要你按照他的规定履行完全部程序,如果他没有得到我们预期的结果,也不能证明他一定出现腐败或者不公平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裁判结果,如果是完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即使跟我们个人的期待,跟我们利益不完全相一致,我们也有义务去遵循它,所以对于司法准确的理解和宣传是形成一种理性的认知基础。我们现在中国既有对司法的理性认知不足一面,也有对司法迷信和夸大的一面。这些东西交织在一起,就是公众对司法的理性认知程度,相对来讲较低。所以它也会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形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方面,就是民众在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经验和舆论背景下,长期
三、怎样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
最后一个问题我讲一下,怎么样加强公信力建设?其实这并不是一个复杂问题。近些年来,我们各个司法机关围绕向司法改革,加强公信力建设,就很多很多这种制度化的包括各个具体单位,包括自己的政策,规章还有一些规定,一些回应等等。相当多了。首先我觉得加强公信力建设,这一点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公信力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一个瓶颈问题。因为司法公信力不高,大家一方面利用大量的利用司法公信力,但是司法做出的判决招来很多的获益,各种案件的炒作反复。也包括当事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给司法制造麻烦。还有包括司法环境比较差,从当事人到律师,都用各种方式,在这个方面造成大量的成本,而且造成很多的混乱等等。所以司法公信力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它越不高,大家对它的运作困难就越多,而且大家对它的腐蚀就越下工夫,这样形成非常复杂的矛盾。也使我们法制建设的障碍很多。
所以当前,我们着力解决司法公信力问题,要加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这一点毫无疑义抓住了重点,确实需要做的。做的时候,从根本上到底哪里重要。比如一部分学者强调,想希望简单的通过一些强化力量堵住当事人嘴,使他们服判。这个其实是比较困难,因为很多很多人构成群体性的问题,包括文化问题的话,简单的通过一种技术性的处理实际解决不了问题。所以法院就面临着“案事不了,案多人少”这样一些问题,还经常遇到个案时候,遇到质疑,恶意推定问题都是比较复杂。
很多人认为,就把它埋怨公众,说我们公众缺少法律信仰,希望从民众这儿找原因,给法院更多的权限,让民众顺从这些意见。从目前来讲,无论理论还是经验,这都不是行的通,公众其实是司法的真正主人,国家权利最终都是由民意决定,所以一个逆民意的,逆公众整体这样一个评判的制度设计,是很难运作的。我们以前也有很多这种教训,比如在司法改革中有一些过于激进,什么精英化的措施。比如说把诉讼这种风险负担过多的推向当事人,法院自己什么都不去做,这样一些改革措施最后都不太好,甚至失败了。所以必须根据社会现实的顺应民众的需要,而且要积极的回应民意。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仅仅模仿西方,走这种精英化道路,从目前来讲也不太有成功可能。所以我们现在就从几个方向共同努力,首先从国家、司法机关还有公众三个不同的角度,共同来完成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这样一个大的系统工程和社会问题。首先不能简单的批判公众,然后要求传统必须达到现在的法律意识,而需要在三个方面循序渐进下工夫,一定要切实可行获得民众的支持。我们说第一个方面,其实整个制度设计,包括我们刚才说的法院的权限,法院的职责,首先都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一)执政党和国家负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责任
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执政党和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建构方面的责任,在制度建构中能不能给予司法一定合理的地位,把它合理的权限,这个非常重要,特别是我们在宪法和法律中,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条宪法的规定,是不是真正落实。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的党政领导,地方的一些各种机构权利,是不是还是有意无意的干扰司法。这种行为如果真正按照宪法和法律,逐步干预宪法的现象现象减少了,司法的独立性增加了,它的公正性、和它的整个运作环境加以改善。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保证司法资源。刚才说了国家不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让法院、司法机关走市场化的道路,是摧毁公信力最要命的一个问题。所以这些年来,中国国家政府对司法资源的投资已经非常充分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各地都建起非常漂亮的法院,而且法院有非常好的设施,包括各种各样的数字化的设施都建立起来,这样我们有能力保证法院做到更公开透明。比如公开,我们就可以做到判决书上网等等这样一些东西,随着我们技术条件、资源的配置,逐步解决过去解决不了一些问题。
此外,通过这种制度保障优秀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机关,并且给他们合理的保障,使他们能够真正不受诱惑,有尊严完成他们自己的司法职能。比如我们要是用非常非常简陋的条件,而且环境非常差,那么就不可能有优秀的人员进来,流动性很大,这样不利于司法能力的提高,更不利于司法廉洁。所以现在能够保障司法人员,能够有合理的物质保障,而且工作环境在独立办案过程中,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能够得到我们各级领导保障,不去进行这种违法的暗箱操作。减少对他们的干预和干扰,通过这样,司法机关的经验不断的积累,通过人优质化,包括他的进人、培养、生活待遇包括他的职务的环境不断提高,使他在我们公众眼中是一个有权威、有能力的这样一种行驶司法权利人员。这样的话,我们对他的信任感就会增强。比如这些年来,我们会在形式外表上做的很多,包括法官穿的一些制服、包括法院一些形式,但是我们更多还是在实质方面,使法官这种道德素养,包括他的主流价值观,包括他的司法的判断力,包括司法跟正义公众的沟通能力等等加强。所以首先我们说,
(一)执政党和国家负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责任
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执政党和国家有法律和制度建构方面的责任,在制度建构中能不能给予司法一定合理的地位,把它合理的权限,这个非常重要,特别是我们在宪法和法律中,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这条宪法的规定,是不是真正落实。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的党政领导,地方的一些各种机构权利,是不是还是有意无意的干扰司法。这种行为如果真正按照宪法和法律,逐步干预宪法的现象现象减少了,司法的独立性增加了,它的公正性、和它的整个运作环境加以改善。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保证司法资源。刚才说了国家不提供充足的司法资源,让法院、司法机关走市场化的道路,是摧毁公信力最要命的一个问题。所以这些年来,中国国家政府对司法资源的投资已经非常充分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各地都建起非常漂亮的法院,而且法院有非常好的设施,包括各种各样的数字化的设施都建立起来,这样我们有能力保证法院做到更公开透明。比如公开,我们就可以做到判决书上网等等这样一些东西,随着我们技术条件、资源的配置,逐步解决过去解决不了一些问题。
此外,通过这种制度保障优秀的人才能够进入司法机关,并且给他们合理的保障,使他们能够真正不受诱惑,有尊严完成他们自己的司法职能。比如我们要是用非常非常简陋的条件,而且环境非常差,那么就不可能有优秀的人员进来,流动性很大,这样不利于司法能力的提高,更不利于司法廉洁。所以现在能够保障司法人员,能够有合理的物质保障,而且工作环境在独立办案过程中,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能够得到我们各级领导保障,不去进行这种违法的暗箱操作。减少对他们的干预和干扰,通过这样,司法机关的经验不断的积累,通过人优质化,包括他的进人、培养、生活待遇包括他的职务的环境不断提高,使他在我们公众眼中是一个有权威、有能力的这样一种行驶司法权利人员。这样的话,我们对他的信任感就会增强。比如这些年来,我们会在形式外表上做的很多,包括法官穿的一些制服、包括法院一些形式,但是我们更多还是在实质方面,使法官这种道德素养,包括他的主流价值观,包括他的司法的判断力,包括司法跟正义公众的沟通能力等等加强。所以首先我们说,不是片面去提高所谓的司法拘束力、司法判断力和司法排除力,而是通过一种制度的环境,使司法的效率和司法的这种权威提高。最重要首先要由党政机关领导和这些人员,自己一定要严格执法,自己首先尊重司法机关,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些地区,党政领导率先表态,说尊重司法机关,维护司法这种运作。比如人大对司法机关投票过程中,给予司法机关非常宽容环境,其实这个非常重要。如果这些领导层面,首先对司法权威进行维护,司法公信力就会在这个层面上有了很多的提高。
(二)司法机关通过自身制度建设来完成公信力建设
第二个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因为公信力的载体是法院,那么也就是说真正来提升公信力,就是加强公信力建设,主要是依靠法院和法官。这一点没有问题。法院和法官也不能整天埋怨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健全。所以我们过去公众有一个玩笑说执法人员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了还说制度不健全。就是说,当我们出现问题的时候,我们一方面埋怨制度,不是从自身的原因找起,我们前面已经说了。制度很重要,但是现在公信力建设,首先法院和法官不能把更多问题推诿环境,更多从自身做起。所以司法公正,司法的这种形象,首先是法院和法官自己要去加强,这个也是赢得社会公信力的一个关键。
现在法院、司法机关在近些年推出了大量的改革措施,从形式到行为非常具体。比如大到一些基本的制度性的建设,比如我们宪法就规定审判是公开的,但是我们长期以来,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比如担心法官的素质,担心过于公开好多事情不好说。还有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就完全公开审判,一直没有真正做到。所以公众就经常怀疑暗箱操作,有的形式上公开,但是实质另外一样。比如案件最后的和议的过程,包括真正的理由,实质性理由。或者甚至有一些不公开的内容,这样一些东西都实际上连宪法要求的都没有完全做到。所以我们现在其实核心首先还是从,我们法律已经制度已经明确规定,本来应该做到,但是现在还没有完全做好的面加强。首先就是从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做起。所以现在这些年,很多法院开始把裁判书全部上网,把从内到外全面公开,比如说他同法官的人员构成,法官这种资力,法官个人的资料。到我们整个审判的流程信息、案件的信息、从立案开始进入哪个环节,一直到审判,裁判文书。
一方面向当事人公开,所有当事人进入法院之后,从立案到审判,拿到裁判书,全部都是清晰。对哪一个环节,它的进度、承办法官、中间问题包括依据、过程等等,都是了解。还要向社会公开,就是司法整个过程不应该是保密。当事人虽然解决个人纠纷,但是当你进入了法院以后,就变成一个公共事件。所以每一个公众即使跟这个案件毫无关系人,都有权了解这个案件进展过程。基于很多原因,如果不愿意公开,那不要选择司法的程序,比如说调节,可以更多兼顾你个人的一些喜好,有更好的解决方式。我们现在司法公开是司法的应有之意,所以应该在目前的基础上,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当代世界都将公开和透明作为提升公权力机关社会公信力的最重要的途径。公开透明是所有问题都要面对公众的置疑,对公众置疑进行解释,而且公众有权了解其中的过程和细节。
从立案提前准备形成过程,然后包括它的期限,进度、理由、二审、再审这样一些程序,都是向公众应该进行公开的。目前由于条件限制,没有一个法院能够做到全部的绝对的公开,而且有条件的。像我们很多法院都知道,比如说法院的诉讼调解,因为用了调解程序,考虑到调解特有的规律,就是需要对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处理过程,甚至调解的结果进行一定的保密。一般正规的,常规的司法程序,中间基本上,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以外,应该严格全部向公众当事人进行公开。现在的公开还包括法院认定事实的时候,对证据的理由我们叫做新证过程,也包括判决过程中判决书的这种理由。通过这些公开,就是使公众更清楚了解整个司法的过程,了解司法的依据。
现在这些年来,包括网络时代,公众已经非常聪明从这些公开的信息中发现问题。为什么会发现一个法官是因为花眼这样的判决是一个错案呢?就是因为公众当事人把这个案件公开,公布了,明眼人发现其中问题所在。近些年有一些敏感的案件,法院中间出现问题时候,当事人把它向社会公开以后,公众的参与包括一些老百姓普通人的评价,有时候是切中要害的。所以公开透明,是给公众参与更多有序的正当的参与的机会,也给法院带来的接受公众监督这样一种要求。所以第一个要求,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公开。而且这个公开本身就涵盖了很多的问题,包括我们说的像裁判文书的要求,包括诉讼一些进度,跟当事人的沟通等等,都涵盖在里面。
第二个问题,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职业伦理和自律。因为我们前面反反复复强调了中国老百姓的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和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是乃至于解决公信力不高这样一个根源都在司法公正廉洁问题上。这个问题我们走的路径也要注意一下。我们中国比较偏重于监督,当我们发现司法腐败问题严重的时候,我们就认为应该建立很多很多的监督机制,所以我们曾经设想,通过各种各样的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然后第二个特点就是强调责任追究,当责任出现之后,我们会倒转过来,去推定它前面会有问题。然后对这个承办人对这些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该说这两个面都是很重要。但是光有这两个面还是不足。因为有的时候责任追究,也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像是我前面说的,如果一个人原告被告都吃了,严重出现腐败问题了。但是,它的判决中,因为它的原告被
(三)建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刚才讲的第一个方面,就是指执政党,决策机构通过制度给予司法这种保障。第二方面强调了司法机关通过自身制度建设,来完成公信力建设。第三个方面,从社会角度,因为我们说司法公信力里形成有制度问题、体制问题,也有司法机关自身问题,同时有社会公众问题。第三个方面,就是强调建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仅是国家和司法机关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事,也是我们社会应该参与的一件事情。所以我们把提高司法公信力,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双方互动的过程。也就是说一个是要建立自己的信用,一个要公众来进行信任。怎么样让公众信任呢?就是要进行沟通,把我的信任向公众充分体现,然后赢得公众对我的信任。这个方面就是说司法的信任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如果基于信任去打官司,和对基于不信任去打官司,结果完全不同。基于信任的诉讼,会知道我自己该做一些什么,知道诉讼好处和弊端或者局限在哪里?知道我自己该做一些什么努力,最后结果我也会欣然接受。我也会服判。相反,如果基于不信任打官司,可能会做过高的期待,而且我会基于不信任想很多很多手段,包括去腐蚀司法等等。这个时候,就会影响司法运作,使司法进入恶性循环。所以我们现在的问题就是提高公众对司法这种认知。
第一个方面双方进行互动,不是要鼓励越来越多诉讼,而更好手段是引进公民民主和有序的参与。公众参与司法最有效提高方式一个是通过自己参与司法的过程,现在我们的人民陪审员还没有办法接纳公众广泛参与,但是这个方面我们必须要加强。
比如有一些敏感的案件,像我们说到去年发生的李昌奎等等这样的案件,公众的认识包括对死刑、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应该处以什么刑法,包括对于受害人,他的正义应该怎么样进行救济。跟法律精英,包括这些特别主张废除死刑,很大程度上希望减少死刑的这些社会精英和法律精英,立场是不同的。这些案件中,我们更多是有一个公众参与的机会。不要紧紧依靠那些精英,让他们的意识左右整个法律。然后把公众这些正义官完全放在一边。如果有公众的参与,重大案件,它能够增加它的参与度,就会减少公众在这些重大案件上对司法的怀疑。而且有一些敏感案件,公众这些参与就说明我们积极参与有序参与途径不够通畅,所以像这些沟通应该是非常重要;所以并不是要鼓励公众打越来越多官司,而且希望公众通过参与来了解司法,理性对司法作出判断。另外就是倾听民意,法院应该及早作出一些回应。比如有一些案件刚刚炒作,法院应该及时的出来解释。如果是问题,就赶快作出回应,该处理就处理。这几年我们的敏感案件,法院在这边回应都是比较快。而有一些案件是敏感的,公众关注的,在审理处理之前,就可以充分的做到这种开放,让有一些地方采取这种庭审直播的方式,让观众透明直观的看到整个过程。
过去一些怀疑炒作和传播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再有,就是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个案中,法官应该更好注意跟当事人沟通,加强调解。特别是通过服务意识,加强提高效率,使当事人应该打一个明白的,有尊严的官司,我们很多法院提出这种口号了。虽然最后会败诉,但是应该减少他对法院或者对这个案件处理一些猜疑和不满,所以我们经常说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满意度,这一点是最难,但是也是非常重要。
(四)加强对司法环境的营造
最后就是加强对司法环境的营造。公众在参与司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合理有序,我们现在作为一个公民,如果你诉讼的,怎么样能够首先理性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服从法院这种引导。当我们发现有不正当或者有司法腐败或者有司法不公现象时候,我们应该努力通过正当方式检举去举报,通过正常方式去进行干预或者解决,而不要动辄就是传播一些不切实消息和新闻,去妖魔化或者摸黑法院和法官形象,而且不要去过渡以推测、主观偏见和非常不当的发言或者舆论去影响干预司法。所以我觉得司法跟舆论的互动,其实是现在司法力、公信力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过程将是一个非常长期,我们不能简单谴责民众,说对司法不够尊重。但是另一个方面也不能无条件的顺应民众的任何不理性的行为。所以在今天的司法环境中,我们通过一些敏感个案的总结,就可以看到,凡是及时沟通的,倾听民意的,这些案件的最终司法效果也是好的。包括去年出现的药家鑫和李昌奎案件,虽然最初公众对司法有怀疑,或者最初司法机关判决存在一定问题,最初反映甚至引起公众一些很强烈反感。但是通过后面沟通,有序解决,最终还是赢得公众的信任。但是进来很多法律界认为这个案件可能体现的公众或者媒体对司法的一种干预,我觉得这一类的案件还是应该客观的看待。在中国目前情况下,怎么样合理去完成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通过展示自己的信誉获得公众的信任,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
我们说制度建设或者一些行为的改进应该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它的效果产生,一般不会立竿见影,所以我们今天把判决书都上网了,不会期待明天公信力就立竿见影马上提高了。但是我们毫不怀疑,这种努力肯定会取得效果。所以最终,经过一个时间的发展,公信力的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这种理性的认识,将成为社会的主流。其实西方国家的法制进程也是这样,他们也不是一蹴而就先天形成的。这个过程我们应该对中国法制的发展和中国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要建立一个信心。同时,履行我们每一个公民自己的责任,为此作出我们自己的贡献。今天内容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
(一)从信用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第二个角度,我们刚才说是从公众,我们是司法公信力来源,就是我们做出的评价构成司法公信力的这种程度。也就是说,我们能不能对司法机构进行信任,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方面。司法公信力是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那么这个尊重和信任也要包括对司法过程、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一种信赖和认可。前面我们都说过了,如果我们对司法不信任,、前面说的那几种能力就无法建立。比如司法的拘束力,如果大家都不配合,司法有一些能力也很难发挥。比如法院执行难,其实这个执行难的问题,既在法院也在社会,公众所有人都不履行法定义务,欠债不还钱,无视司法判决的权威,这样一来,我们对法院进行信任过程中,实际上自己也成为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二)从信任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
我们说司法公信力在整个社会中作为一个系统评价,它的产生主要有这么几个构成:第一是理性认知。这种理性认知就是说,一个现代社会,公众必然产生一些法律意识,就是对法制、对国家司法权的一种基本的信任。这种跟个人的利益有时候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是说因为法院给我带来的好处,或者给我打赢了官司我就信任他。而是基于我作为一个公民,现代公民,我基于现代社会的基本秩序需要,我们根本这种国家建立的法制社会这样一种基本信任,所以我本身对国家这种司法权,对法制有一种基本的信任和尊重。所以我们说公众的这种法律意识越高,对法律这种理性认识越高,它即使没有接触过司法,也能产生一种对法制司法这样一种基本的信任和尊重。就是首先从约束自己的行为,守法、然后信任法院这样一种角度出发。所以理想状态下,一个社会越文明,法制程度越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由于理性而产生信任感程度很高,所以很多公民能够自觉的有规则意识,尊重利用司法,接受裁判结果,也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公民素质的重要要求。所以我们也不能说,必须通过接触法院,通过对法院的感性认识才可以获得对法院的这种尊重。理性知识同样可以获取。但是当然这种理性知识是需要有检验!比如他本来对法律有很强信任感,甚至可以称得上很高度的崇信,但是当他真正接触时候跟自己的理想,或者一开始的印象完全不同,由此就会逆转他原来一些认知。所以我们想到理性认知首先是一种教育。比如我们从小对孩子们进行一些法制教育,应该有他们一种自觉守法,尊重司法、尊重法制这样一种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本身也是一种道德观念。比如规则意识、诚信、履行义务、尊重他人、尊重司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等等。这都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的义务。
我们在中国目前来讲,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普法运动已经进行很多年了,但是我们在公民素质的培养中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经常说一个国家的发达不是仅仅看他的GDP,也不是看他现代富裕程度,更重要是看国民素质,所以国民素质对于我们本身这种司法的配合,公信力是一个慢慢逐渐培养过程。另外,我们也要注意,我们在理论界、法学界包括国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候,千万要注意不要形成一种偏颇。往往早期我们法制宣传中,也有这样过分把法制宣传的无所不能。然后把法律形容成一种工具,是一种国家权利。公众只有服从份,这种对他局限性和规律性,却说得不够。比如老百姓认为司法能产生一种非常万能或者无所不能的印象。好象我只要有一个案件送到法院去以后,就能解决。但是它就忽略了,其实司法也自身的规律,本身是一种程序的公正,你要想胜诉,还要需要自己去举证,还有很多需要有法律上依据。
当出现任何一些瑕疵问题的时候,得不到预期的结果,像诉讼程序是需要有很高的成本,而且中间也有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你对这些东西没有任何的心理准备,把司法和法院都想的跟自己理想中一样,也会造成在司法理性认知中的一种误差。我们经常有的时候也会看到,像西方国家,比如美国,他们有一些特别著名敏感的案件,他们的判决结果,公众也并不认为是一个十全十美的公正的判决,但是为什么公众能够欣然接受,而且能够认为这也是一个司法一个正常结果呢?就是大家已经清楚了解司法本身的规律和它的特点,也就是说司法和法律本身都是有局限性。只要你按照他的规定履行完全部程序,如果他没有得到我们预期的结果,也不能证明他一定出现腐败或者不公平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裁判结果,如果是完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即使跟我们个人的期待,跟我们利益不完全相一致,我们也有义务去遵循它,所以对于司法准确的理解和宣传是形成一种理性的认知基础。我们现在中国既有对司法的理性认知不足一面,也有对司法迷信和夸大的一面。这些东西交织在一起,就是公众对司法的理性认知程度,相对来讲较低。所以它也会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形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方面,就是民众在特定的历史传统、文化、经验和舆论背景下,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司法的一种认识、情感、态度和期望。理性认知是通过教育,比如国家的普法、宣传或者正面的学习来获得的。第二个方面,这种东西是一种自然而然从传统中获得,比如我们前人他们对司法印象,通过一些文学作品或者通过一些论著描述,就传承下来。所以给公众就带来这种印象。很多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经验也会对其他当事人和群体产生一些影响,这些影响的负面往往会给人留下很深刻的印象,所以就会形成一种不信任的现象。尤其是出现一些现实腐败情况,这种先决性的不信任实际非常常见,甚至不仅仅在中国,在很多西方国家也是存在的。所以正是因为公众对公权力产生一种先天性不信任,所以公权力机关才必须通过公开、透明、解释、沟通不断的去修饰公众的这种先天不信任。其中包括让公众参与这样司法的过程。
但是我们国家这种传统,除了这种先天性不信